反訴不予受理可上訴嗎,反訴不予受理是否可以上訴

2025-02-15 11:15:26 字數 2652 閱讀 6339

1樓:小孫說法

1、法院對反訴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訴。

2、反訴也是一種法定的訴的型別,如果反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應當受理。如裁定不予受理,反訴人有權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樓:阿韶

反訴也是乙個訴,因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反訴不予受理是否可以上訴

3樓:劉娜

法律分析:法院對反訴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准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上訴案件可以反訴嗎

4樓:羅聖亮

法律分析:不可以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反訴應該在一審訴訟中,且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在二審中不能再反訴。

而根據所述,在原審被告因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後,原審原告如果不同意原審被告的上訴主張的,可以二審法院提交答辯狀,或到二審法院應訴,在**調查時陳述自己的主張即可,不存在所謂的反訴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搭伏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春枝薯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扒者二審人民法院。

反訴不受理是否必須作出裁定

5樓:韓亞迪

審判實踐中,對於反訴不予受理的做法,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辦案人員的操作均不統一,有的是製作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有的是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對於不受理反訴是否出具民事裁定書的問題,當事人表明一定要上訴,法院一般都會給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給當事人。但如果是一般的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一般只會口頭告知你不立案。

法定的再審理由有下列幾種: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拓展資料:當事人發現有法院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

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反訴不受理是否必須作出裁定

6樓:蔡良軍

法律分析:必須作出裁定,法院對反訴裁早圓定不予爛睜絕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飢姿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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