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點疑問,熟知法律的親,請進。

2025-02-16 19:40:13 字數 1562 閱讀 6069

1樓:鳳翔九霄

建議馬上找當地比較有名氣的律師。

第一:熟人好辦事;

第二:案子複雜,適用的法律更復雜。告訴你了你也不好實際操作;

第三:有些證據需要律師調查取證,有些需要申請法庭調查取證,你不知道,難以操作。

第四:別為省點律師費,輸了官司,如果一審不利,二審翻案的難度是一審的幾十倍。

2樓:柳

1。理論上是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所有不屬於一方專有的財產都算作共同財產。

2.評估費用的問題具體不太清楚。

3.對於法官有徇私舞弊行為不需要去起訴法官 帶上你的證據直接去該法院的上級法院去上訴就行 上級法院自會對案件進行審理。

請熟悉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疑慮.謝謝.

3樓:趙三康

您好;首先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其次,即使出現了經營困難這個層面的理由,但是這個需要承租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確實出現經營困難,既然經營困難為何還要租用他人的繼續經營,他需要拿出證據來詳細說明,現實中也是很難認定的;

最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是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不得無故請求出租人返還所交付的押金。除非出現雙方的租賃關係終止,且沒有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情形,承租人才能請求其退還押金。

所以您還是能夠扣除一部分押金的,具體金額需要您考慮與協商,由於是其違約,若約定了違約責任,則可以按照違約這款走,若無約定就是具體損失嘛,比如物品損壞或者無故接觸後造成幾個月無法快速找到人(合理點為好)。

當然租金計算應該到其具體得騰房日期。

4樓:湘水

1、押金不需要退還。當時你們合同里約定的事由是「除非經營困難」,如果他主張這個權利的話,那麼她有舉證責任,來證明這個問題,你並不需要主動的歸還押金,建議看看時機再定。

2、不合理。舉個例子就是如果你去修理一雙皮鞋,第一雙皮鞋修好了,第二雙皮鞋的錢就不算了嗎?不可能的事情。

從法律上來說,一般都是以乙個行為的最後乙個時間為準,比如合同的正式生效時間就是以後簽字的一方簽訂的日期為準。

5樓:網友

如果是因為經營困難問題押金是要退的,租金應以實際租用時間為準,沒搬出去就得收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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