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搬磚的人
夫妻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劃分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檔冊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手鬧(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畢蠢罩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區分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2樓:王輝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是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數啟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型畢譁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卜行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婚前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3樓:周**
法律分析:夫妻婚前財碰局昌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臘碰償或者補償笑扒;(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4樓:華律網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樓:沙漠清源
1、若是你在婚前買房,房子就是你的個人財產,沒有你所說的婚後8年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目前婚姻法的規定已廢除了8年的說法。
2、只要是你和你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公證的作用只是證明效力更高一些。
3、若婚前買房子寫的借條,則屬於你個人債務。
4、若是你與你父親寫借條,寫法簡單,主要是寫清楚借款的原因,金額、落款,日期即可。
6樓:網友
1、出具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經過公證。
2、如果買房是為了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這個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償還3、借條寫清楚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期限(或者不寫還款期限也可),你的名字和你父親的名字。
另外:第一,離婚的時候不一定房產會平分,法院可能會綜合考慮夫妻二人的出資情況,酌情按比例分配。第二,可以考慮婚前財產公證。
第三,如借條附有還款期限,那麼債務關係的訴訟時效為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否則喪失勝訴權。你自己考慮。
7樓:網友
婚前財產是自己的,如果你是婚前的產權證,婚後還了貸款。那麼這筆還貸的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寫借條給你爸也得對方認可,否則這種借貸關係站不腳的。
而且你婚前寫的當然是婚前債務,如果你說是為了買房子,如果對方認可了那房子也要算共同財產的。
不是說生活了八年就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是要婚前有都婚後雙方還共同付出的東西可以轉化,很少的這是例外。
8樓:常熟法律
不用寫借條了,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只要是你的婚前財產,除非你同意變更外,就永遠是你的個人財產了。
如果結婚時貸款還沒有支付完畢,可以繼續還,這不影響你房產的個人性質。如果離婚,只是對婚後的還貸款的一半支付給對方。房產與對方無關。
9樓:網友
婚前財產是自己的。
當然是你自己還咯。
去公證當然好了,萬一以後借條丟了還有辦法。
某年某月某日 某某借某某 多少多少錢。不放心的話,公證一下~公證處的人會給你講清楚的。
10樓:網友
第。
一、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房子,只要你能證明貸款也是你還的,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你老婆和你結婚一百年,那房子也是你個人財產,她分不到一分!
第。二、借條當然有法律效力了,不需要公正。
第。三、如果是婚前,那麼屬於你個人債務,當然你乙個人還!
第。四、其實最好的方法,就是讓你爸爸寫個文書,上面註明首付款多少錢,用途是給你付首付的,不要註明是給你和你老婆的!這樣就可以了。
11樓:網友
"過8年以後產權就會變成男女雙方共有的了"
這個法律規定已經失效了。
所以你不用擔心什麼。
你這個房子是在婚前買的就是你個人財產。
12樓:姜妙
「過8年以後產權就會變成男女雙方共有的」該法律規定已經過時。
物權法》頒佈後,不動產所有權以房地產登記為準,若您獲得不動產是在婚前,不動產又登記在您的名下,那麼該房屋即為您的婚前財產,離婚是不參與分割。
若您購房後,貸款尚未付清之前結婚,因婚姻法規定,除夫妻之間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從您結婚開始起,將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房屋的購房貸款,因此購房款可分為兩段:婚前部分,婚後部分。
若在房款未還清之前雙方離婚,您作為出資最多的一方,可在主張不動產權利時,向對方返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償還的貸款的一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殊約定,平均分割)。這樣您的房產產權就是完整的。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2016年新婚姻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夫妻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的界定
14樓:錦夜流蘇
如果你不把女方和孩子的名字加上:是第二種。婚房是男方婚前財產,是男方個人財產。按照法院目前的一般觀點,**後所得的那210萬是男方個人財產在形式上的轉化,不改變其權屬性質。
如果你把女方和孩子的名字加上,那麼是三人共有。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
15樓:蘇義飛
蘇義飛律師:根據《婚姻法》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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