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在首屆業委會成立後,不與業委會籤合同繼續服務收費合法嗎

2025-03-11 16:00:10 字數 5807 閱讀 4846

1樓:個人行家

如果還處於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有效期之內,那麼這個責任不在物業公司。

業委會如果覺得需要更換物業笑裂型公司,可以召開業主大會,對是否更換物業進行業主投票,超過50%的業主同意,可以啟動更換物業的程式。如果沒有這個打算,可以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後,再決定是否同原物業續約或更換新物業。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碰猜規定,業委會可以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前同物業重新簽約,但這個不是強制的。業委會對當前物業公司的源明管理無異議的,也可以等前期物業合同自然到期結束後再簽約。並不是說業委會一旦成立,前期物業合同就作廢。

這個兩個法律問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業委會未成立

2樓:律臨周祁科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繼續提供服務視為自動續簽物業合同。在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仍然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仍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的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和物業公司續簽合同業委會是否可以不召開業主大會?

3樓:律政言辭

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則具有九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在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時,必須經過業主中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如果未經上述規定,擅自允許物業公司續簽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4樓:東莞刑事胡文學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的一部規則。

業主大會:是指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同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業主組成,對關係到整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進行決議;並通過選舉建立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的主要議題如下: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代表擔任。

5樓:網友

業委會無權直接決定續簽,但可以要求物業自己去上門,找業主拿同意續簽的選票,然後按50%同意,來決定續簽。

這樣業主就足夠的權利,來制約物業。

6樓:慶帥考研老師

和物業公司籤續簽合同,業委會是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的,經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續簽合同。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有效嗎

7樓:染傾娜盜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入住的時候,物業公司會要求業主簽署《入住手冊》或者《入住協議》。這就是合同性質的法律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這個《手冊》或者《協議》對本物業管理範圍之內的所有業主和物業公司孫晌坦本身具有約束力。《手冊》包含有裝修以及物業使用的全部內容。是物業公司對全體業主的一致性要求,並不涉及第三方。

就是說物業沒有權利和全體業主當中的某一謹櫻些或者某乙個業主,簽署涉及第三方業主利益的合同,即使是物業和個別業主簽署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這個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 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則桐、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原物管會和物業簽訂的合同是否可以繼續有效?

8樓:安律說法

您好,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原物管會和物業簽訂的合同不是自動解除,如果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原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9樓:廣州劉振海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原物管會和物業簽訂的合同可以繼續有效。但是,有損業主利益的合同無效。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性機構,專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策,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在與物業管理企業交往方面,由業主大會通過會議的形式決策選擇由哪一物業管理企業對本小區進行管理;一旦選定了物業管理企業,具體的物業服務合同則由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簽訂。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0樓:網友

這個前期合同,業委會同行一定要留意,業委會成立後,先稽核前期合同,會有2個結果:物業能商談出滿意的合同,或者不滿意的合同。

不管什麼結果,業委會都可以要求停止部分條款,暫時實行住建局標準條款。

特別是小區收入分成之類的,可以要求先實行市場標準分成。

然後再慢慢談合同。

按法規,業委會無權直接決定續簽或者換物業,應該先商談乙個合同草稿,然後公告全小區,開業主大會,讓業主選擇,是籤合同,還是換物業。

實際中,很多小區為了省事,是公告全小區,沒20%業主反對,就籤合同。

這就給業委會太大的操作空間,以及無限制的權利。

比如我這小區,就有了讓業主自行來小區門口投票,沒50%反對就續簽。

以統計反對票來決定事情。。。

業委會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嗎

11樓:鮑宇輝

法律分析:和物業拍稿公司籤續簽合同,業委會是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的,經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續簽合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液汪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襲埋孝。

一般小區成立業委會或者跟新的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以後,前期物業合同自動作廢。有依據嗎?

12樓:稅總一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如果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13樓:何志平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2003)-第379號物業管理條例已有原則性的規定,關於具體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各地有不盡相同的規定,現將北京市2020年04月30日頒佈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摘錄如下,供參考:

第三章 前期物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就前期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進行約定,約定的內容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期限屆滿,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期限未滿或者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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