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型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5-03-21 23:50:21 字數 2486 閱讀 9978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條件有什麼

1樓:吳言博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收回,主要就是以下幾種情況:(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胡櫻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褲滲叢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喊陪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2樓:任永順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什麼行政行為。

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分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主要採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收回土地使用權要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總結:以上就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一般是需要由**部門發出公告,並通過居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並對有關賠償的標準進行公示,避免因發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導致矛盾和糾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3樓:蘇進

法律分析: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如擾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或橡帆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衫雹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4樓:陳國勝

法律分析: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漏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凱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返孫兆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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