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涉及到協議管轄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管轄。但是需要注意三回點:一、是合同糾紛答或者財產性民事糾紛;
二、雙方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包括具體的內容;
三、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比如:關於身份類的案件(繼承、離婚、撫養等)、一方當事人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針對你的提問可以約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就可以了。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有效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約定爭議解決方法為仲裁和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只能訴訟
3樓:阿阿阿婧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版。
法律依據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合同爭議解決是不是仲裁和法院只能擇其一?可不可約定"仲裁或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覆
確,仲裁是民間非官方制
的,法院是官方的。
其次,合同爭議解決,如果要仲裁,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而法院解決爭議不需要雙方的約定,因為法院是行使審批權的國家法定機關。
所以,通常仲裁和法院只能選擇其一。如果約定仲裁或起訴,因為法院的審批權或司法權是終局的,就是沒有仲裁約定。
約定「仲裁或起訴」,該條款如同沒有約定,因為不違法可以說是有效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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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比如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
房東未按合同約定提前半年通知收回門點,到期後房東不給租房,要
可以主張違約金的。法律依據如下,我給你逐條分析 1.你們的原合同到2010年4月1日到期,儘管3月底通知你不續租,但是到期後,你們雙方繼續履行了原合同,視為對合同的默示承認。也就是說,自2013年4月1日後,你們雙方預設了一個合同關係,並履行了這一合同關係 表現為你佔有和使用房屋,並支付租金,原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