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2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法》
第六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
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您已交足了兩年,所以只退現金價值,什麼是現金價值,在您的合同上有一個現金價值表,您可以很清楚地看到。
退保是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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