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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舊比照新法更體貼和維護投保人利益
5月30日,福建保監局、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福建省保險學會組織我省39家保險公司在福州五一廣場舉行了以學習新《保險法》,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為主題的新《保險法》宣傳日活動。
新《保險法》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記者瞭解,與舊《保險法》相比,新《保險法》更加體貼、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項利好政策倒向消費者。
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可拒賠,並不退還保險費。而新《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解讀:按規定,如果一個癌症客戶隱瞞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險,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瞭解其患病情況,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險市場上卻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有些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人員在明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實際情況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或**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
這些**人做了穩賺不賠的買賣,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險費,一旦發生了保險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抗辯理由不賠付,也不退還保費。
而新《保險法》在這方面就會保護投保人。其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既是對投保人的呵護,也將對規範保險市場經營產生積極影響。
特殊情況也能獲賠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不付保險金,這對被保險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險法》則對此類事件規定,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解讀:舊《保險法》的此項規定顯然不公平,所以新保險法修改了這方面的規定。針對死亡事件發生的情況,新版保險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此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
是否賠錢賠多少30天內必須核定
據記者瞭解,目前關於出險理賠,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因協議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的話,理賠就會一直拖下去,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為止。但新《保險法》實施後規定,30天內必須作出理賠核定。
解讀:福州某保險公司人士表示,舊《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收益人)在雙方達成協議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賠付。但如果雙方就協議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理賠就會一直拖下去,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為止,花費的時間非常長,令投保人心力交瘁。
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如果未及時履行這些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要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核保理賠可告別「真空期」
舊《保險法》規定二手車變更,車主辦理完變更手續,但保險合同沒有及時變更,隨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賠。而新《保險法》實施後,取消了「理賠真空期」,就不會拒賠了。
解讀:目前,辦理保險的程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後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後簽發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時發生的,其中較為常見的是車險理賠事故。
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於經常發生理賠糾紛。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參考http://www.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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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為了平衡雙方利益,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採取折中做法:2023年10月1日之後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新法;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並且在此之後繼續有效或履行的保險合同,自2023年10月1日起適用新法,不可抗辯期限自該日起算。
法律:保險法問題,舊保險法17條與新保險法16條的不同
3樓:啊沐沐的憂傷
1.第16條第1款【如實告知義務的概念、性質、範圍和主體】
第一款規定的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所作出的宣告或者陳述,包括對實施的陳述、對將來事件或行為的陳述以及對他人陳述的轉述。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如實告知發生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即如實告知義務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的任何階段,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如實告知在性質上是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締結合同,在合同訂立前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以及保護等義務。所以,如實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是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反應在保險法上就是「最大誠信原則」。
2.第十七條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新條文第1款**自原《保險法》第17條有關告知義務條款的第一句。舊法將保險人有關保險合同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明確告知義務放在一起,不甚合適。
新法將其移至本條與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放在一起,有一種責任遞進的關係,邏輯關係更加清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既包括對保險合同內容的一般說明義務,更包括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新條文較舊條文增加了「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規定,目的在於明確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具體方式和標準。
4樓:皁君東里
該法條旨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權益。
通過增加限制條件和具體時間的規定來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尤其是在重大疾病等保障型保險方面,在原法條規定下:不論保險合同生效多長時間,在理賠的時候,只要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被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他就有權解除合同,只退還保費,拒絕賠付。
在新法規定下,只要合同生效已滿兩年的保險公司就再也沒有任何藉口主動解除保險合同,只要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必須無條件的在規定時間內賠付。合同生效未滿兩年的,從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事由算起,三十天內,保險公司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那麼過了這三十天,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得無條件賠付。
但是,如果兩年之內,如證明投保人確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影響重大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同時必須退還投保人已交保費。
總之,在現行的保險法規定下,只要合同生效滿兩年,主動權就在投保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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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和限制不同樓上的已經回答的很清楚了,但我還想補充一點,就是第五款中規定的不是「應當」退還保費,而是「可以」退還保費,也就是說也可以不退還,不具有強制性。
關於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後果的不同,主要是對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條件更嚴格了,由原來的「因過失」改為「因重大過失」。但究竟什麼事「重大過失」沒有明確規定。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與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法案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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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大致都相同的。第16條增加了 兩年不可爭辯條款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檔案,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在修訂草案(送審稿)中,保險合同法首次納入了業內呼籲已久的「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抗辯期為兩年。具體內容為:
「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即使其後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但經過兩年期限後,保險公司不得據此解除合同。」於是新保險法2023年10月1日就正式開始了這條條款。
關於保險法關於保險法
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
如何理解新保險法第17條如何理解《保險法》第18條的意義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未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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