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查工商就可以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老麻」商標查了下,應該無效,大家可以看:
1、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商標涉及通用名稱「正當使用」問題的函 工商標函字[2004]第45號
關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正當使用」問題的函
工商標函字[2004]第45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現就我局辦公廳《關於申請將雪花粉確認為商品通用名稱有關問題的覆函》(辦函字[2003]第253號)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商品通用名稱是指行業規範或社會公眾約定俗成的對某一商品的通常稱謂
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可以是規定的稱謂,也可以是公眾約定俗成的簡稱,如單車、腳踏車。通用名稱本身是為了給行業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或經營中共同使用的,行業內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有權使用。如果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被某個生產者或經營者作為商標註冊,他人不得在其商業活動中使用這些標誌,這對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顯失公平。
由於上述原因,《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在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律中均有類似的明確規定。
二、關於商標中部分含有商品通用名稱的情況
在實踐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某商標是由某商品通用名稱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徵的要素組合而成的,使之整體上具有了顯著性。如「雀巢咖啡」,在各國都獲得了註冊。又如麻婆豆腐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川菜名稱,但「陳麻婆豆腐」餐館是該傳統名菜創制人的後****設的,該餐館同樣具有較高知名度。
因此,我局商標局在餐飲服務上核准註冊「陳麻婆豆腐」商標。
但是,商標註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上述商標的註冊人不能禁止他人將」咖啡」和「麻婆豆腐」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註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上述所謂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是指商標註冊人不應要求對商標中通用名稱部分的專用權,不影響他人正常使用。
三、即使是註冊商標,如果商標註冊人對其專用權不注意保護。 也可能衍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由註冊商標衍化為商品通用名稱的情況很多,最著名的案例是「aspirin(阿斯匹林)」在德國仍是註冊商標,但在很多國家已經成為一種**感冒藥品的通用名稱。對於衍化為通用名稱的註冊商標,一般採用的辦法是:撤銷其商標註冊;不予續展註冊;有限度保護。
四、關於本案中雪花粉商品通用名稱的正當使用問題
在本案中,根據國家糧食行業協會和國家糧食局的意見,「雪花粉」在社會上已成為約定俗成的麵粉通用名稱,使用在麵粉上已不具備區別產品**的作用。本案的「雪花」商標由文字、該文字漢語拼音的首寫字母「xh」以及圖形組成,其商標專用權應予整體保護。但僅就「雪花」文字而言,不應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這裡所指的正當使用應包括:一是企業有自己的註冊商標,僅是將雪花文字作為通用名稱的方式使用:二是其文字的使用形式和已註冊的商標的表現形式應有明顯區別。
根據:又如麻婆豆腐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川菜名稱,但「陳麻婆豆腐」餐館是該傳統名菜創制人的後****設的,該餐館同樣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商標局在餐飲服務上核准註冊「陳麻婆豆腐」商標。
但是,商標註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上述商標的註冊人不能禁止他人將」咖啡」和「麻婆豆腐」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
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麻抄手,分為「微麻」,「中麻」,「老麻」,分別代表產品的麻辣程度,屬於對產品屬性的描述。
老麻抄手前已經成為川渝2地的名小吃,屬於行業通用名詞。如同夫妻肺片,擔擔麵,麻婆豆腐,宮保雞丁等,已經成為老百姓約定俗成的小吃。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解釋,「老麻」商標基本無效。
該文明確指出:如麻婆豆腐,商標局雖然核准了其商標,但不能禁止他們使用麻婆豆腐。放到「老麻」商標,由於其老麻抄手是四川,重慶的名小吃,因此該商標無法禁止他人使用老麻抄手,因此失去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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