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履行公證書,起訴時法院案由怎麼定

2021-03-07 06:52:33 字數 3908 閱讀 7443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似乎是可以變更案由。那麼,在司法實踐中變更案由是否應受到限制,下面通過一起案例對這一法律問題進行**。

案情簡介大連市甲企業與無錫市乙企業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機器裝置合同。甲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裝置加工完畢後交付乙企業。乙企業在驗收裝置時沒有提出異議,並將價款交付甲企業。

後來乙企業在使用裝置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遂要求甲企業賠償損失。同時向本地的無錫市某區法院起訴。

甲企業向無錫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錫法院裁定認為乙企業所提起的訴訟是侵權糾紛,原告所在地是侵權行為地有管轄權。甲企業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裁定。

在**審理時,法官宣佈本案案由為「產品責任糾紛」。產品責任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案由中的特殊侵權糾紛。由於本案根本不存在侵權的事實,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便開始審理雙方的合同糾紛。

甲企業當即提出異議,法官對甲企業的異議不予理會。最後,無錫法院在判決中將案由變更為「定做合同糾紛」,判決甲企業賠償乙企業損失30萬元。法律分析我們認為,無錫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本案的實體判決結果正確與否暫且不論,單從程式上看無錫法院對本案是沒有管轄權的。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甲企業所在地――大連市。

本案應由大連市法院管轄。如果法院以變更案由為藉口而超越管轄權審判,這便明顯與我國民訴法的地域管轄制度相違背。這明顯是為地方保護主義開了方便之門。

同時也與其它法律規定發生嚴重衝突。變更案由的限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兩個條文對變更案由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該解釋是對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請求權發生競合的限制性規定。同時也是對案由變更的限制性規定。該解釋與最高法院關於案由的規定相互牴觸。

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對於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案由的變更應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此規定是對第三十四條「舉證期限規定」的例外,同時也對案由的變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按照該規定,法院在審理時發現當事人主張的案由與法院認定的案由不一致時,法院可重新組織當事人舉證、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院無權徑行變更案由,更無權直接根據變更的案由對案件作出判決。結論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變更案由的規定,只適用於不涉及案件管轄權並不涉及案件性質變更的情況。

法院不能以變更案由為藉口而違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地域管轄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院對於前述案例的正確處理應當是:在**前詢問乙企業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乙企業不變更,法院應當按照乙企業起訴的侵權案由作出判決,如果乙企業起訴的侵權事實不成立的話,那麼法院就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在**時將侵權的訴訟請求變更為合同糾紛,那麼甲企業有權再次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樓:一生三號

看什麼糾紛就定什麼糾紛

放人傷害後達成賠償協議對方不履行以什麼'案由起訴

3樓:安陽律師李俊平

您好,可以起訴對方人身損害賠償。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構成傷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另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訴訟案由還有

4樓:淮安浙江人

對方不履行合法有效的協議,構成違約行為。本方可以提起給付之訴,即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的訴訟請求可以是: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經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1、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協議離婚房屋歸我,對方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起訴確認房屋所有權,應定什麼案由 50

5樓:夏軒

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後,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辦理過戶的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對於協議離婚來講,雙方之間簽訂離婚協議是民事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對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過戶就比較麻煩,因為僅憑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尚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因此,碰到這種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配合,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2、離婚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為了防止出現離婚後,一方不配合的情況出現,可以在辦理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書公證,以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這樣房管局就會對離婚協議書予以認可,將房產過戶。

6樓:高階法律顧問

這兩個案由看似都可以選擇,但其實是有側重點。

確權之訴是物權的歸屬之審判,所以,法院只會圍繞這個房屋的婚前權屬及雙方的離婚約定是否有效進行質辯,重點是審查這個房子婚前是否屬於原被告,有無其他抵押查封擔保,當初的離婚約定是否真實,並不會涉及與房子無關的離婚協議的其他財產、撫養權等條款的約定。

而離婚財產糾紛,是債權債務之審判,所以法院是圍繞離婚協議是否有效進行質辯,會涉及到離婚協議的每個條款的約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如果審理過程中發現財產分配不均勻,法院就會重新考慮這個離婚協議當初簽署時候是否存在顯示公平,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顯然,這對原告是不利的。

所以,不同案由,審查的側重點不同,對原被告的權益爭取也有不同的影響。接受房產的一方應選擇確權案由,失去房產的一方因選擇離婚財產糾紛,以便讓法院全面審查離婚協議。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問之後現在做出如下回答:

8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確權之訴,對原告來說更有利。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起訴分割離婚財產即可,拿到判決可直接到房產部門要求協助辦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起訴要求協助辦理過戶

11樓:忘川律師

確認權之訴,但應起訴對方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公證書有哪些法律效力公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 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物件真實 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2 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

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公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原則上公證文書沒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物件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 未受刑事處分 授權委託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

加做公證書還需要帶原件嗎,加做公證書副本還需要帶原件嗎?

一般情況下需要,出生公證還有帶 一些公證前面帖的影印件,要拿原件再核對一下。有的公證不需要帶原件,公證書上沒有帖影印件的基本都不用,因為只有公證處。西安這邊是半年內就不能出副本了,就要重新辦理。如果實在沒有原件可以拿著影印件找公證員商量。當然可以。你可以去北京中信公證處申請做副本就可以了,因為每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