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2021-03-08 06:45:25 字數 4956 閱讀 2995

1樓:龍泉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12%比例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捐贈行為應稅範圍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顴中扣除;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企業為汶川**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向玉樹**災區的捐贈、支援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等特定事項的捐贈。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時間,如支援汶川**災後重建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支援玉樹**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

還需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一系列檔案,規定企業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財稅[2006]66號文、財稅[2006]67號文、財稅[2006]68號文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該檔案規定的公益性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後,此前年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企業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規定已經廢止。

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30%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與企業所得稅一樣,對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也不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享受全額免除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為支援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從2023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從2023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三是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從2023年7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檔案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檔案規定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四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從2023年10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中心、託老所)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五是向中華健康快車**會等單位的捐贈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會和中華見義勇為**會、宋慶齡**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會、中國扶貧**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會、中華環境保護**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會、中國華文教育**會、中國綠化**會、中國婦女發展**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會、中國兒童少年**會和中國光彩事業**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會、中國教育發展**會等單位的公益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六是向**災區的捐贈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向汶川**災區的捐贈、玉樹**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玉樹**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三、貨物勞務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1.一般性稅收規定

從貨物勞務稅各稅種看,幾乎每個稅種都對捐贈是否視同銷售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饋贈的,列入「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範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除外國**、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以及其他檔案規定可以免徵關稅外,其他捐贈均屬應稅範圍。

2.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

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捐贈進口的科研、教學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2)境外捐贈人向全國性扶貧、慈善社會團體、***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捐贈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生活必需品、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教學用品和環保專用儀器等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進口關稅。

(3)符合規定由***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對外國**、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關稅。適用此條規定減免關稅的貨物,在***另有規定前,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仍可同時減免。

(5)對外國**和38個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專案在國內採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6)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援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捐贈給上述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四、財產行為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財產行為稅主要涉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

1.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徵契稅。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除下列兩種房地產贈與行為外,其他贈與行為都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會、希望工程**會、宋慶齡**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3.印花稅

印花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三是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財產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是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援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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