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予立案,也不給任何理由

2021-03-08 21:25:14 字數 973 閱讀 3209

1樓:中國律師

你這個問題有bai

一點很明確,那就是du基層法院立zhi案庭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的。dao因為按照《行政訴專訟法》第四十二屬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實際上立案法官可以「惜字如金」,但應該以書面形式與當事人完成交流。

其次,如果你堅持認為所訴合理合法,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回

起訴。答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就跟我說現在法院都不給這個立案,這難道不是理由嗎,言下之意就是該案不屬於受案範圍……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典型的法律黑洞。 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不立案、不裁定,按《行政訴訟內法》第五十二條,向中級人容民法院起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三)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不立案、不裁定,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按《解釋》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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