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力,什麼是權力

2021-03-10 17:38:30 字數 5541 閱讀 5588

1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power〗∶權位,勢力

宣戰的權力

〖authority〗∶職責範圍內的指揮或支配力量

是權力主體憑藉一定的政治強制手段,在有序的結構中,對權力的一種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職位、職權、責任和服務的內在統一。

quánlì

自古至今,中外學者對權力內涵的界定,眾說紛紜。什麼是權力?馬克斯•韋伯將權力定義為「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活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的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權力是「獲得未來任何明顯利益的當前手段」 。而對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來說,權力是「預期效果的產生」 。丹尼斯•朗認為,「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 。

以上幾種對權力的解釋雖然著眼點不同,但都從不同角度揭示了「權力」的特性,即:權力是一種力量,藉助這種力量可以或可能產生某種特定的預期局面和結果。

我們認為,權力是特定管理主體組織管理物件在實現組織既定目標的過程中對管理物件理念、行為的影響力和控制力,管理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團。

2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 指法律bai對法律關係主體能du夠做出或者不做zhi出一定行為,以及其dao要求他人相應做內出或者不做出一定容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現代自由主義政治及法學的核心觀念,其意義為個人自主性為正當。本文通過對「權利」一詞在晚清文獻和《新青年》雜誌中使用時的意義分析,以及初步統計研究,試圖揭示中國現代文化形成中是如何接受和使用個人權利思想的。研究表明,由於「權利」在中文中原有意義是權力和利益,晚清中國知識階層是從維護國家權力和利益角度意識到國家和群體的自主性為正當。

這是用「權利」翻譯rights的原因。在1900至2023年間,自主性的理念適用範圍從國家(群體)拓展到個人,這一時期「權利」的意義比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義。由於中國文化中任何正當性都與道德聯絡在一起,政治文化離不開道

3樓:小惡哥

權力和權利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要加以區分.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職責範專圍內的支屬配力量,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的.全力可以分為政治權力,宗教權力,經濟權力等.

我們使用的權力主要是指政治權力,即一般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在英文中,國家權力為power.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利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維護利益之權,它相對與義務而存在的.英文為right

4樓:唯我龍神

權利是bai

有等級的,最高的就是du可以主宰zhi

除了自己的生命以dao外所有的一切

專一切.

然後就是一人之屬下萬人之上,除了那個一人以外,所有人都要聽從他的命令在之後就是有一定的權利,可以獲得他所想要獲得的,只要他沒有觸犯上位者的利益

權利這東西,就是最強大的管弱小的,一點一點排下去,權利越大,你的實力就越大,能管的就越多......

5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簡單地抄講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bai作的du行為和

享有的利益,zhi這種行為和利益是國家通過憲法dao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權依法自己去實施某種行為,也有權要求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從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望。公民的權利是否行使,取決於公民個人的意願,公民既可以自由行使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權利。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他人不得妨礙。

公民的權利受國家憲法和法律保障。國家在公民的權利遭受阻撓或侵害時,有責任以強制手段保護和幫助公民實現其權利。但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能侵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也不能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否則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甚至還可能因觸犯法律而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6樓:

回答注意;

是「權力」,

而不是「權利」!

同志們啊!

7樓:fir永恆

權力!代表一切!主宰一切!

權利是什麼意思,權力是什麼意思?

8樓:匿名使用者

①能支配或指揮別人的力量:權力;許可權;權威;軍權;大權在握。

②應當享受的利益:權利;權益;棄權;人權。

③應變;暫時變通:權謀;權宜之計。

④暫且;姑且:權且。

⑤衡量;考慮:權衡;權其利弊。

⑥姓。參「權姓」

⑦數學用語。

⑧權在計算機語言中的定義,指每位所具有的值⑨〈古〉又同『顴』。

簡體字的『』權『』是從木從又。這裡的『』木『』指紮實的基礎。『』又『』是一個象形字,像人的手。

因此『』木『』與『』又『』聯合起來的意思是:在紮實的基礎上用手指揮別人,即為權。

本義:黃花木同本義 權,黃華木也。從木,雚聲。――東漢·許慎《說文》

權,黃英。――《爾雅·釋木》。

又如:權輿(草木萌發的狀態)

于嗟乎,不承權輿。――《詩·秦風·權輿》

於時冰泮發蟄,百草權輿。――《大戴禮記·誥志》

秤。測定物體重量的器具權,稱也――《論語·堯曰》

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孟子·梁惠王上》

智必知權——柳宗元《斷刑論》

集解錘,謂之權。――《廣雅·釋器》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漢書·律曆志》謹權量,審法度。――《論語·堯曰》

為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莊子·胠篋》

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

9樓:五戒之印

權字,拼音:quán,從木從雚,衡器。《說文》黃花木同本義 權,黃華木也。

從木,雚聲。權字解釋為:權字中的木指由木頭做的秤桿,指秤;草字頭在此字中指民眾;雙口指眾多的民眾之口;隹就是好;所以,權就是在眾多的老百姓心理有桿秤,大家都說好,都贊成、都同意,權力才被許可,這是民主的象徵,否則水即覆舟。

也釋為:能支配或指揮別人的力量:權力;許可權;權威;軍權;大權在握。

應當享受的利益:權利;權益;棄權;人權。應變;暫時變通:

權謀;權宜之計等。

10樓:sky不用太多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

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

」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

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

權力與權利的聯絡

第一,權力**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

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

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

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託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託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

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

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

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裡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

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

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

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

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

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於現實的利益關係來理解,並側重於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後的利益。

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並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

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只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裡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於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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