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忻賀撥朋
醫療是有一定出錯率的,但要看怎麼出錯,有的錯誤比較低階,有的錯誤則難以避免
比如要開刀割闌尾,卻誤把卵巢割了,這就是醫療事故,因為這很容易避免又比如,闌尾炎初期的症狀,被認作是腸梗阻,闌尾炎本身就會引起腸梗阻,但如果只認定是腸梗阻而沒鑑別出是闌尾炎,這就是誤診
醫生在醫療過程中,他的判斷是變化的,一開始的判斷未必正確,隨著症狀的不斷表現出來,真實的**才能查清~~
誤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2樓:
趕快到該院醫務科影印所有的住院病歷和檢查單據、醫囑單等以及封存,儲存好這些是證據,醫療事故鑑定是由醫學會組織,醫學會和醫院同屬衛生部門,再說一旦鑑定為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院方是要受處理的,所以醫學會鑑定是很難做出公正公平的結論,建議去到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即便有枉法的可以到司法局舉報投訴的。
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摘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3樓:
最多是醫療過錯而不是事故
4樓:斂雅狂蓉蓉
當然算,告他去,什麼醫生,基本知識都不知道,這不害人嗎?應該取消從業資格,追加醫療費用和精神賠償!希望正義能伸張!
這種情況算誤診算醫療事故嗎?
5樓:煮酒待卿
1、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只有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意見,才能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
2、誤診的可能性大點,但是誤診還是要考慮很多客觀因素,例如當時的科學發展水平,醫療器械水平,疾病的早期症狀不明顯,特殊而又複雜少見的疾病難於適時明確診斷等等,只有在客觀上能夠診斷出而沒有或者診斷錯誤的,構成誤診,就算構不成醫療事故也能依照侵權責任法索賠。
3、你們第二次去那家醫院,是否因為有新裝置才診斷出,還是裝置是老樣子,只是人不同,如果是後者,應該是誤診。
4、訴訟仍然是中國受害者目前最耗時耗錢的維權途徑,但其公信力,強制力確毋庸置疑。
建議:最好是協調,找個說的上話的去協調下,一般醫院也不想事情鬧大影響其聲譽。協調不成,那只有起訴至法院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誤診是個問題。
醫院最早的診斷存在錯誤,造成你父親的人身損害,可以主張醫療損害賠償。
途徑有二:1、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責任;
----舉證責任較輕。
2、醫療服務侵權損害賠償。
----你們要舉證醫院侵權造成了身體/健康損害;貽誤準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比較專業,出錯會很難辦,建議委託醫療律師或民事/侵權律師**。
7樓:華麗的狂之舞
這種事 來這裡問不出個所以然的 去律師事務所 打聽打聽吧
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 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 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 誤工...
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的區別
簡單地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經鑑定醫療機構行為屬於醫療事故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而根據侵權責任法,只要法院認定醫療機構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判決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必須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因為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交當地醫學會或當事人雙方委託醫學會進行,而醫學會通過抽取專家組...
關於醫療事故的案例違反了什麼法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10年7月1日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內容有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 特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