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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2.長租短租
目前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不過租戶的實際租期卻有長有短,並不固定,如果是長於1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至2個月與房東預約,簽訂續簽合同;如果實際租期不滿一年,房東卻要求籤1年的,租戶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簽訂一個轉租協議,與房東或者經紀公司約定屆時轉租的相關事項,否則租戶臨時決定轉租,部分房東可能不願意或者難以及時找到下一個房客,那麼租戶就要承擔其中的損失。
3.租金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
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4.「定金」與「訂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訂金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訂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訂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簡單來說,「定金」是不能夠退還的,而「訂金」可以。
5.住房修繕責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
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6.屋內設施
房天下專業人士建議,租戶一定要仔細清點屋內設施,如果所簽訂的合同有筆誤或者錯漏,在修正時,一定要租戶及房東雙方簽名確認,並註上日期。如果後期發生屋內設施維修,就可以憑藉合同來確定是人為損壞還是自然老化,最後的物業交割也會更加順利。否則租期結束後,房東會根據簽訂的合同要求租戶進行賠償,如果合同沒有事先約定,吃虧的還是租戶。
7.水、氣、電、**費、物業費和寬頻費
如租戶在租期內並不使用**以及寬頻,要及時通知房東或經紀公司辦理停機,以免在簽訂合同後才發現房東或原租戶拖欠了大量的**費,或者是寬頻無法順利安裝,對後期的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
8.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0-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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