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受審的法庭不一樣;還有涉及的人員也不一樣。
國際紛爭,戰爭殺人者多數個人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視個別需要承擔,也將提交國際法案,在國際軍事法庭裡接受審判(可能受審者本人根本就不是親自殺人者)。
而刑事犯罪殺人則大多在本國內法庭接受審判,不牽涉到別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就看你為誰去殺人。
3樓:
戰爭殺人屬於服從上級命令!是國家決策的問題!
是國家為了某種利益而實施的強制暴力行為!
具有國際性!
而犯罪殺人一般是在本國內實行!判決,處決!
不排出國際犯罪!
殺人在每個國家都是刑事責任,而正當的自衛殺人是有侷限性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戰爭殺人是奉了國家的命令去的,國家承擔主要責任,戰士或許會在夢中見到他殺過的人,算是懲罰。
犯罪殺人由犯罪者本人承擔責任
5樓:雞耳火夫
戰爭殺人不被本國制裁
犯罪殺人要受本國制裁同意
6樓:匿名使用者
戰爭殺人一般是士兵在執行保衛本國或者侵略別國任務.是一種集體意識.
而刑事殺人一般是為某種私人利益而殺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是政客玩的把戲 一種意識上的區分
8樓:小
一種是集體殺人 另一種是個人行為他們一種是國家利益的衝突 一種是個人利益的衝突 法律上應該有很明顯的界限的 應該去查查這方面的書
9樓:匿名使用者
戰爭殺人是為了本國利益 那個是不由自己控制的 犯罪殺人是為了個人利益去做的 是個人行為 自己可以控制的
戰爭中殺人是否有罪?
10樓:人窮臉醜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是會受到刑法的處罰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被宣判死刑的。除了殺害行為會受到處罰外,虐待的行為也會受到處罰。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下:
《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樓:爬蟲的咆哮
戰爭是一個特殊時期。
士兵:一個士兵在戰爭中的殺人屬於國家行為,為本國法律保護,但他國法律可視其為犯罪。
高階軍官:高階軍官由於對戰場的殺戮富有領導責任,當戰爭演變成**時,高階軍官雖然仍然被本國法律保護,但可能會被國際法視為***罪和種族**罪等特殊罪名的犯罪主體。
平民:平民在戰爭中的殺人行為與正常時期一致,為保護人類生命或財產安全而殺人屬於緊急避險的一種,並在戰爭這一特殊時期中被視為無罪;但平民的其他殺人行為仍然被視為有罪,只是戰爭時期**的公檢法機關不一定有能力對犯罪行為進行審判打擊。
12樓:
是否有罪要看是否有法律
。什麼是法律,法律就是統治者為被統治者定立的規則,憑什麼一個統治一個被統治?不聽統治者的人會怎麼樣?
因為統治者有消滅被統治者的武力!不聽話就被消滅!戰爭就是武力的對坑!
對方都沒有消滅對方的武力,沒有了武力的支援,法律就是個屁!沒法律,殺人有罪嗎?沒有!
換一句話,當你擁有武力到一定程度,就不再是被統治者!殺人就不再有罪!有罪的是被殺的那個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成王敗寇,美國進攻伊拉克。事後也不是不了了之。
罪名是定給弱者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不然歷史書上怎麼會說日本犯下的種種罪行!但治罪時不會怪罪到具體的每個人,因為太亂了,又沒證據,真要一個個調查那工作量不比造長城少多少!都是以國為單位治罪的,但也不是說殺了那麼多人就治這個國死罪,那豈不把投降的敵人屠光?
與他們有何區別。國際法庭會對戰敗的國家制裁,但不會具體到每個人!所以戰爭也叫亂世!
如果是勝利的一方,那你殺人那就叫做為國家而戰,恨你的永遠是敵人,現在你們的國家得勢,當然無罪,反而會是功臣!
總結一下,站在大局,國際的一邊,戰敗者殺人有罪,勝利者殺人無罪,反而為世界和平立功! 站在國家的角度,為國而戰,國人認為你無罪,敵國認為你有罪。日本靖國神社是個例子,日本會說他們的父輩有罪?
他們還會說殺死他們的共產黨有罪! 站在道德的角度,無論你是好是壞,我們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只要殺人就該受到上帝的懲罰!
一點拙見。
15樓:憶丶故在
這要看情況而定,殺也要在情非得已的時候殺,比如說他威脅到你的生命。假如是亂殺的話,本屬的國家也有一定的軍事法律來約束他甚至是制裁他,而且會受到國際的譴責。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說清楚啊 .戰爭中殺人對自己這邊的來說是立功啊
但是對於敵人來講這不用我說你也知道啦
軍人在戰爭中殺死對方士兵,是否為故意殺人罪
17樓:阿笨
故意殺人罪是刑法條文,適用於社會犯罪,不適用戰爭犯罪,戰爭犯罪有戰爭法,戰爭法是國際法,對交戰雙方有約束,仲裁機構是海牙國際法庭。交戰雙方士兵戰時免責,除非一方使用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非傳統殘忍的**,或殘殺平民,戰俘等。不過強者為王敗者寇,這個法律的公平性令人質疑。
18樓:一劍封喉之傲天
軍人的工作就是殺死對方士兵。這是天經地義的,怎麼可能是故意殺人罪?
19樓:律師
軍人在戰爭中的行為受各國簽約的國際公約調整,例如海牙公約、日內瓦四公約等。在符合上述公約的情況殺死對方士兵,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非要死扣法律條文字眼的話 這個問題可以用正當防衛的可以用正當防衛的理論來解釋
21樓:匿名使用者
未解除武裝的敵方戰鬥人員是不受本國法律保護的。
22樓:紙寒
如果是演習,一般都不會出人命,而且還有個資料,就是死亡的最大人數,如果沒有超出,那麼就是可以的
如果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除了特殊情況(執行任務等),則構成故意殺人罪
23樓:黑鷹下的霓虹燈
法律是國家訂的,而軍隊則是合法的國家暴力機構,也就是說在必要的時候法律對軍隊是不起作用的,
24樓:追憶☆逝水年華
勝者為王敗者寇,你贏了,就算把對方殺光也合法,如果你最終輸了,你就是讓俘虜給你搬東西也是違法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軍人故意的剝奪他人生命違法,軍人也是人,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故意的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如果某人威脅到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是可以剝奪這個人的生命。
26樓:月光下的海藍
法律只在現在有用 戰爭時期是沒用的
27樓:一隻帥豆豆
這個問題有點弱智!戰爭中你殺人怕犯罪還叫什麼戰爭?
戰爭殺人不是沒錯嗎怎麼會有戰犯
28樓:匿名使用者
說句通俗易懂的 就是因為他們是戰敗國的統帥 你用反向思維理解一下如果當時的納粹贏了 現在的戰犯會是誰????這就是戰爭和政治 引用我們偉大的***話「槍桿子下出政權」
29樓:蘇同彤
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
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犯罪。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稱為戰爭罪犯或戰爭犯罪分子,簡稱戰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a.
希特勒、b.a.a.
墨索里尼、東條英機等,都是首要戰犯。
30樓:inter_蛇精靈
首先你要清楚戰爭法!
戰爭法的內容 戰爭法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開始和結束以及在此期間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法律關係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二部分是關於作戰規則,即關於**、其他作戰手段和作戰方法以及保護平民、交戰人員和戰爭受難者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部分內容的適用,對於具有法律上戰爭狀態與不具有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是有區別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許多重大國際武裝衝突除兩伊戰爭和海灣戰爭經過宣戰外,都是不宣而戰,沒有法律上的戰爭狀態的存在,因而也不適用傳統意義上的締結和約和中立等制度 。第二部分內容,即作戰規則,不但在經過宣戰、存在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戰爭中適用,而且在一切國際、甚至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適用。作戰規則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常被稱為 「國際人道主義法」。
它也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內容是關於作戰手段和方法的條約和慣例;另一部分是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條約和慣例。這兩部分內容既有差別,又有聯絡,有的條約也把這兩部分內容規定在一個條約中,例如2023年關於2023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就包括了這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破壞和平罪。就是計劃、準備、發動侵略戰爭或從事違反條約或保證的戰爭,或參與這些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二)戰爭罪。就是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罪行,包括虐待或放逐佔領地的平民、殺害或虐待戰俘、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以及毀滅城鎮或鄉村的罪行
(三)反人道罪。就是在戰爭發生前或在戰進行中,對平民進行**、滅絕、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為。
在現代戰爭法,戰爭犯罪是指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策劃、發動侵略戰爭,破壞和平,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主義準則的各種犯罪行為。
二、懲辦戰爭罪犯的國際法原則
現代國際法懲辦戰爭罪犯所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它們是:
(一)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承擔個人責任,並因而受懲罰,
(二)不違反所在國的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律責任的理由。
(三)被告的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四)**或上級命令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五)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的人有權得到公平審判。
(六)違反國際法的罪行是: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
(七)共謀上述罪行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八)戰爭罪犯無權要求庇護。
(九)戰爭罪犯不適用法庭時效原則。
戰爭在一些時候不可避免,可不是說在戰爭中的詩人都是應該的!比如日本侵華時那中國人做生化實驗、肆意**中國人這都是反人道和***!而你說的死人是指2軍作戰時因為作戰而死的軍人等,他們和平民不一樣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戰敗了受懲罰是應該的,畢竟戰勝國也是付出了很大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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