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米蘭加油
單位一直沒有給你繳社會保險,就這一條你就可以隨時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你想善始善終,你可以選擇另外一種辦法,因為你現在還沒有轉正,也就是說你還屬於試用期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天通知並沒有說必須是書面形式,不過還是建議你寫一份書面的辭職申請,然後讓單位領導簽字,你自己要保留一份,這樣就沒問題了。
就這兩種辦法,如果你走法律程式,到時候你可以去勞動仲裁,不過這樣做肯定會得罪單位,而且勞動仲裁也需要一定時間,不過你可以拿到賠償金。
如果你想盡快辭職,並且不想得罪這個單位,你就提前3天通知單位領導,就說有急事需要辭職,因為我在試用期內,所以按照法定程式我提前3天通知你們。
問題補充:
單位招不到人,不同意辭職怎麼辦?
答:難道說單位半年招不到人,那你豈不是要在單位在幹半年?所以單位這樣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
況且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給你繳社會保險,你不告他們就很不錯的了。你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通知單位就可以,只要你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務就可以了,至於單位是不是能招到人和你無關。
建議: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義務,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用人單位拒絕簽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最好採取郵局快遞的形式,並保留快遞詳情單,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2樓:鄉村田園
沒有籤勞動合同就是提前三天通知企業,然後就可以走人了,遭到阻撓 話可以找勞動局。 有正式合同,需提前一個月辭職申請。
為了前途,可以先請假,請假不準那就直接過去另一公司辦手續,至於為何無故離開在和他們解釋嘛。因此可能扣掉一部分一小部分工資,也沒關係的。不要因小失大。
工資一般不會及時領走的,需要和平時一樣,或者晚幾天。
既然為了前途要走人,就乾脆點,不要為了小事斤斤計較,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吧。猶猶豫豫可能不好的。
得罪上司!指手畫腳!最好喝點酒說大話,嘿嘿這個公司沒有我爺們怎麼怎麼的沒有老子肯定不行!保證馬上開除發工資!明天假裝酒醒後悔恨不已!
勞動者只要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況來辭職,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立刻走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
首先,你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後走人,沒有任何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這份合同的試用期規定是違法的,簽訂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而且,注意了: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而不是像你說的單獨列出來。例如:
你要簽訂一年的合同,試用期是從2008.1.1-2008.
2.29,那麼合同期限應該是2008.1.
1-2008.12.31,而不是2008.
3.1-2009.2.
28,明白了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樓:劍珈藍月
最好辦法就是堅持到下月拿了錢直接走人,但是走之前還是和你領導打聲招呼,把一些交接工作做好。如果你覺得這種不行就給你老闆說你目前經濟壓力大,如果拿不到轉正工資的話,你打算辭職。給老闆透**你要準備走的資訊。
也許會給你立即轉正,如果不轉正也許會給你轉正工資。希望可以幫助你。
5樓:匿名使用者
最方便的辦法是請個長假,找個藉口,一直請到下個月10號發工資前來上班,正好領了工資走人,都不用再麻煩辭職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還沒轉正好辦,一份辭職報告,三天後即可離職;如果轉正要看公司是否卡你,不卡的話隨時可以,卡你就得一個月,不過為了安全起見,可以用**信形式,寄給你辭職的直系領導,**信寄出之日生效,30日後可離職,完全合法,這樣你就不用付法律責任了,他們到日子必須讓你離開。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辭職的,你現在又沒有轉正,本來就應該轉正的,如果是我,我也會受不了的?不守作用,一個公司不守信用,能有什麼前景???
8樓:匿名使用者
來金晶科技吧,工資1000還拖欠,獸性化管理,工人自殺的有跳樓的,抹脖子的,還有在單位上吊的,事故也很多,又被車撞死的,被玻璃砸成肉泥的,被破碎機攪成肉餡的,領導比禽獸還禽獸
9樓:匿名使用者
先做好辭職報告,再做好交接,你一定要走,沒有人能攔住的,因為法律規定你有人生自由。
謝謝,答案簡單,但是這是實話。
10樓:追尋卡索
不知道你所在的是一個什麼樣的公司,因為一般的公司都有規定離職要提前半個月甚至一個月打離職報告,部分公司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就可以了,最簡單的方法是曠工三天自動離職,不過如果碰到無良企業的話他會扣你工資的。而且如果這份工作還沒有讓你難以忍受的話建議先做著,等找好下家以後再辭職。不然你也許會像我一樣陷入一段職業空白期,很難熬的。
望三思,慎重。
11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一:直接遞交辭職信後,提出休假,一個月離職期到了就可以了。
情況二:啥都不管,直接走人。
建議還是以合理方式遞交離職申請,審批後做好交接手續。好聚好散,不必撕破臉。
手打,望採納。
12樓:
你現在就是試用期呀只要提前一週提出你就可以走了,你跟公司籤的合同裡面不是都有寫嗎
13樓:靈巧精妙
我是你個方法 你表現差點 這樣的話 又有工資拿 還能走人 你表現差了 你不走 老闆都要喊你走的 我曾經就這樣做了好幾次 呵呵
14樓:
想要辭職, 立刻就走人 ,可與公司協商徵得其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有些公司在操作中會準允員工辭急工。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另一種方法是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離職會給本人帶來一定的財產損失風險。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5樓:
現在不行,現在辭職公司肯定不會給你正式工的工資的,還要按照合同法扣錢。
自身的原因在合同法裡不受保護,是要扣錢的是一定的。
還是再堅持堅持,到10號拿了工資再走。
拿了工資就好辦了,如果公司沒有壓你的任何證件,直接請辭,如果真的公司不同意,你也不想幹了,那就走就是了。
最好還是和平離職。
這是公司的勞動合同如果辭職想立刻走人可以嗎怎麼做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過了試用期沒簽合同想辭職能否立刻走人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試用期過了沒簽勞動合同,想要辭職屬於違法嗎?首先,辭職不管在什麼時候都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並不違反任何法律。我想勞動者想問的是是否可以立即辭職走人,不用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即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
辭職後多久可以走人,辭職後多久可以走?
朋友你好!正式員工向單位申請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既然你的申請已經在一個月以前提交,而且你又是正當理由,醫院沒有理由不讓你辭職啊,請去你所在地的人武部請求幫助,或者直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放心吧,一定會圓滿解決的!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勞動法關於急辭的規定急辭是否可以當天辭工當天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