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催的話,我建議你你去諮詢一下律師,保理智的處理這種勞動合同關係
我想辭職了,我們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但是我不想,我想馬上走人,如果我馬上走人可以嗎
3樓:飛喵某
不可以的,因為通常來說員工有離職的權利,但是需要先通知公司,並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員工辭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
2、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3、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
4、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5、按正常途徑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離職證明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
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
上述行為若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的。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4樓:盤玉蘭利月
按規定你提前一月辭職到時就可以了,直接走人你的公積金就提不出來,你的社保到新單位就交不上,你的擔心是對的,
5樓:小西湖
人當然可以馬上走。工資不要就行
6樓:為人民幣奮鬥
我也在私企工資低得狠!正準備離職!就找到好地方!不放,可請事假!一個月後直接上舊單位辦理離職!
7樓:襄陽臥龍人才網
辭職的話,如果你以後不會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的話,我覺得你可以辭職,專
如果以後還是從事這方面工屬
作的話,而且還是在同一個一個城市的話,我覺得你還是再等一個月比較好,畢竟同行的老闆很多都是認識的。如果覺得心裡對公司過意不去,你可以看看公司現在能不能調配人手,如果實在不行的話,還是再忍幾天吧,畢竟背後被人說閒話也是很頭疼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馬上走人吖,但是沒得工資了
9樓:用靈魂聽許巍
公司規定是一個月的話你要提前走,除非你領導放人,否則不可以
10樓:大青蟲子
馬上有人公司可能不會給結本月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可以辭職立即走人嗎?
11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來自赤壁古戰場眉開眼笑的側柏
你就給老闆說,病重要辭工,他不批,你就呆在辦公室不走。你沒簽勞動合同,就算簽了,勞動部門一般也不會管的。不要怕老闆,你打算走了,就硬氣地辭工,不結工資,就纏著他,直到結為止。
14樓:
如果不欠工資可以走人,但是講究點就打個招呼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的
而且就算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但是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補償
看了你的描述我覺得你應該儘早辭職,沒有什麼是比自己的身體更重要的
16樓:有顆年輕的心
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試試!
17樓:
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會給你繳納社保,你依據這款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能結算應得工資。
出現問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想辭職立刻走人的辦法?
18樓:熱愛影視者
想要辭職, 立刻就走人 ,可與公司協商徵得其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有些公司在操作中會準允員工辭急工。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另一種方法是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離職會給本人帶來一定的財產損失風險。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依據上面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想要辭職 立刻就走人 求辦法
20樓:米蘭加油
單位一直沒有給你繳社會保險,就這一條你就可以隨時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你想善始善終,你可以選擇另外一種辦法,因為你現在還沒有轉正,也就是說你還屬於試用期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天通知並沒有說必須是書面形式,不過還是建議你寫一份書面的辭職申請,然後讓單位領導簽字,你自己要保留一份,這樣就沒問題了。
就這兩種辦法,如果你走法律程式,到時候你可以去勞動仲裁,不過這樣做肯定會得罪單位,而且勞動仲裁也需要一定時間,不過你可以拿到賠償金。
如果你想盡快辭職,並且不想得罪這個單位,你就提前3天通知單位領導,就說有急事需要辭職,因為我在試用期內,所以按照法定程式我提前3天通知你們。
問題補充:
單位招不到人,不同意辭職怎麼辦?
答:難道說單位半年招不到人,那你豈不是要在單位在幹半年?所以單位這樣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
況且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給你繳社會保險,你不告他們就很不錯的了。你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通知單位就可以,只要你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務就可以了,至於單位是不是能招到人和你無關。
建議: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義務,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用人單位拒絕簽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最好採取郵局快遞的形式,並保留快遞詳情單,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請教勞動合同及辭職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辭職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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