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繼承法文**釋以及繼承法司法解釋,通篇的繼承人即是繼承法第十條繼承人。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另外,受遺贈人只能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結合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來看,是指所有的法定繼承人。
綜上,《繼承法》第十八條所指的繼承人 是指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亦是繼承法文中應有之義,否則,十八條會用「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詞語以區別。
希望可以幫助您·
2樓:匿名使用者
單指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如果真如以上所說是法定繼承人,這時被繼承人到了彌留之際,把自己的子女召集起來,把遺產指定由一人繼承,是不是其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無效?
3樓:
繼承法的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其所指的繼承人應當是指所有繼承人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應該是單指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因為主要是要保證該部分處理的公平性,沒有必要強調與其他繼承人的利害關係,因為與他們並無關係。
5樓:嘯之劍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指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和所有的法定繼承人
6樓:
遺囑(公證過的)的特點修訂變更最後一份,死後生效。生前不知,知-----承諾煩人。不知-----義務權益。
我的(經歷)理解.「....單指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小保姆,外甥女)..
」法定是自然繼承,無須遺囑..!習俗『三子成婚分祖產,誰背上山,屋給誰...』一戶老宅一畝三分地,80米長寬8.
5米。建房不愁地。
《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上述的「人」是指哪些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
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其中,(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裡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所有的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8樓:劉大來律師
親朋好友,或者有債權債務關係等,都屬於有利害關係的。
遺囑的見證人,在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9樓:饞貓志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
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其中,(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裡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所有的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是後者。因為遺囑的內容會關係到他們的利益,所以他們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答案顯然受後者,也就是說只要有利害關係就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其中不僅僅包括了繼承人,受遺贈人,還包括比如說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等。
12樓:
有利害關係的人,是一個比較含混的概念,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否有利害關係不是以血緣關係來確定的,而是以遺囑生效後,對見證人是否有利益或者有損害關係來決定的。
如果見證人與遺囑是否生效沒有利害關係,就可以做為見證人進行見證,反之則不能。
母子肯定有利害關係,但表弟則不一定有利害關係。
何必那麼麻煩呢?對遺囑進行公正不就解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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