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仲裁後一審判決需要多少時間

2021-06-27 13:14:14 字數 5233 閱讀 2444

1樓:微風

勞動合同糾紛仲裁後一審判決,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如果再上訴至法院: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仲裁和法院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3樓:雪人晒太陽

勞動合同糾紛時仲裁流程:準備材料,申請仲裁,做出審理決定,**,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調解,調解不成,裁決,不服裁決起訴。

準備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證據包括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被訴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1..提交申請,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組建仲裁庭。

3.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樓:知道法也團隊

a、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流程  

一: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人的資格及**許可權;申請日期等。

二:審查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仲裁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託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四: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裁決。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佈**,宣佈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延期裁決。

④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傳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b、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前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前,應當圍繞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收集整理足以證明事實的證據材料。依據法律規定屬於仲裁機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提交調查取證申請,仲裁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2、逐一核查己方證據原件與影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頁、遺漏或順序錯亂。

3、仲裁機構會在案件處理的全過程中幫助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承擔責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義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為了便於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體現勞動人事仲裁的效率,當事人可以理性判斷己方主張在法律層面上能否完全成立,並在此基礎上預先考慮調解方案。方便仲裁庭開展調解工作。

4、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前向仲裁機構提交證人身份證影印件、****和待證明事項說明。

5、嚴格遵照**通知書記載的**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到庭,避免遲到、缺席或遺漏身份證件、證據原件。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自動撤回仲裁請求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

5樓:曉岑

首先,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必須先要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從流程上講,勞動糾紛處理的流程分主要分為協商、仲裁、立案三個程式,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1、遇到勞動糾紛問題,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與所屬單位儘量達成和解,若達不成和解,勞動者應尋求單位工會的幫助。

2、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功,第二步就需要進入勞動仲裁過程。此時,勞動者應準備好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的各類證據,比如勞動合同書、聘任書、協議書、單據、傳單、信函等,還有物證及視聽資料,之後,帶著證據到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一般較長,從申請到仲裁,至少要經過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超過這個期限,就意味著從法律程式上已經喪失了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權利。

3、除拖欠工資外,所有勞動糾紛都應先接受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進入法院的立案過程。工傷醫療費、勞動待遇、賠償補償金等勞動糾紛問題,在證據確鑿且符合規定金額數目時,將採取“一裁終局”的形式,這就意味著,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完全交由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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