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沿街房,因房東的債務糾紛,法院讓我交房租給另外人,還說要封門,以前的房東不見影了,怎麼辦

2021-07-30 22:08:48 字數 731 閱讀 8798

1樓:嚴開勝

1.你和b的關係是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b行使的是債權保全,而你對a又沒有抗辯權,(法律規定: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如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後履行抗辯、時效屆滿的抗辯、虛假表示可撤銷的抗辯等,同樣可以對抗債權人。

)故,你不能抗辯b的債權保全。

3.b如果提起代位訴訟獲得法院的支援,而你又沒有對a的抗辯權,我覺得你應該簽收裁定文書,並將租金交給b(要拿收據)。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向法院要執行手續後,才可將租金給b,才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3樓:植念雙

法院的意思是讓你協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

所以你可以把租金給b, 但你要保留判決書,執行書啥的,避免a再向你要

房東欠別人錢還不上打官司,我是租門市的,租期還有一年,如果輸了法院會不會強制執行封門市?

4樓:程靜

不用擔心,如果涉及到你租的房子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你找房東把房租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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