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協議是否有效

2021-08-01 08:22:26 字數 1308 閱讀 6611

1樓:濤聲海韻

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協議是否有效,關鍵還是看協議內容。

當事人所說的協議實際上就是合同,遵守我國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而我國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培訓協議和行業協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如果協議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其排他性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原則:指在效力較高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與效力較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效力較高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該原則主要適用於位階具有高低之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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