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掘金知產
破產清算程式終結的方式
破產的終結,是指在程式中,在破產財產分配已經進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清算程式到此結束的事實。
許多國家的都認為,破產清算程式不能久拖不決,應在儘可能的條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於,漫長的程式會增加各方當事人的費用成本,而且還會使債權人特別是債務人,因為長期處於破產過程中而心力交瘁。現代破產法接受的一個基本理念是,不僅債權人應該儘快地得到公平清償,而且債務人也應該儘快地從沉重的破產程式中早以得以解脫。
因此,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意味著給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其他參與者在破產程式中的故事劃上了一個句號。在程式當中,破產程式的終結還意味著債務的豁免或解除,意味著在商業競爭中失敗的誠實的個人其商業生涯的重新開始。總之,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有多方面的意義,重要的是必須保證程式終結的公正性、透明度與可救濟性。
基於此,各國破產法對清算程式終結的方式、先決條件以及應遵循的步驟作了不同規定。
許多國家的破產法規定,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應由法院以書面裁定的方式正式作出並予以公告。
有的國家的破產法規定,對破產財產應有一個決算報告,即在債務人資產變現和分配後,由管理人召集作出破產財產決算的報告。
在破產財產的最後分配完結之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在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分配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也應當作出破產程式終結的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的,還應當予以公告。
二、破產清算程式終結要注意什麼
按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式終結後要注意還有以下事項:
1、在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債務人企業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2、對於債務人企業而言,在管理人辦理完登出登記之後,破產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歸於消滅。
3、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起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如果還存在未完結的訴訟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處理遺留事務,並不能在此時就終止執行職務。
4、對於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或者沒有完全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人而言,在破產程式終結之後,無權向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股東提出償債請求。
5、破產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式終結之後,對債權人未依破產清算程式獲得清償的債權,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6、破產程式終結後又新發現破產財產的,應按照程式在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國家稱為債權的追加分配。
7、對破產清算案件審理中的漏洞,如破產欺詐等行為被發現,法院仍可受理,並採取適當措施對利益受損人予以救濟。
8、破產清算案件終結後有關破產案件賬冊、卷宗材料的保管。在有的國家由法院租倉庫來存放這些資料,有的是永久保管,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保管。由於破產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事宜,由納稅人出資來儲存對市場交易信用鏈條頗為重要的破產賬冊、卷宗材料是必要的。
2樓:匿名使用者
https://baike.baidu.com/item/破產程式終結/7569688?fr=aladdin
破產清算組從法律意義上講,應該在何時解散,不再履行職責?
3樓:一起去擁抱青春
破產程式的終結後,人民法院將會作出破產裁定,清算組據此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登出手續,工商部門辦理後,清算組解散。
《公司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
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企業辦理了登出,但是因為一些判決等尚未發生效力時,清算組要等所有判決和裁決都生效後,再行解散。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4樓:柏律師
企業登出之日!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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