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新
1、沒有理由找甲要17000元。您說的這種情況屬於《合同法》第54條的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由於乙的疏忽,導致甲基於信賴利益的簽字,這樣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同時,當時訂立的是1700元,而現在成為了17000的話,那麼該買賣合同的價款已經明顯過高的,這樣訂立的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同樣根據《合同法》54條的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同樣是可以撤銷的。
2、甲完全可以勝訴。原因是甲不得已以明顯低於原房價的** **該房屋,是違背其真是意思表示的,而乙明知甲急需用錢,卻惡意的以明顯超低的**購得該房屋,根據《合同法》54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第三款 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所以,甲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乙支付其餘50萬元 或者撤銷該買賣合同。
不知道我的回答 您滿意嗎?
2樓:
1.乙不能要17000
2.甲贏不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屬於誤解,甲是可以撤消合同的。
第二個也是可以的,因為乙是趁人之危的,在民法中屬於脅迫,所以甲是可以主張50萬的。
4樓:
1.沒有理由要17000,
2.甲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因為這個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參考合同法54條,
5樓:匿名使用者
1中的乙沒有理由找甲要17000,因為合用訂立中有重大誤解.
2中如果不能證明乙明知甲急需用錢而故意出極低的**,那麼不能乙的行為為乘人之危,甲的要求不應被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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