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有規定加班工資嗎,勞動合同法加班費是怎樣規定的

2022-01-02 00:55:17 字數 5098 閱讀 8825

1樓:

《勞動合同法》中並未對加班費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加班時間及加班費的相關事宜。加班費的標準有如下規定:(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等等。

勞動合同法加班費是怎樣規定的

3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勞動合同法加班費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  為了保障勞動者勞逸結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證其有必要的時間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技術學習,使其有必要的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狀況和生活環境,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休息權。

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勞動法規定了完整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補充。  目前,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2023年的勞動法對八小時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規定。

即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當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該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必須使勞動者的休息權得到充分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加班費,在以下法律法規中有相關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6樓:翹翹他爹

按照規定週一到週五加班按照工資的150%發放,週六週日加班按照工資的200%發放,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工資的300%發放

7樓:風塵世射手

加班費=月工資除以21.75乘以150%或200%或300% 日工資,小時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嗎?

8樓:手機使用者

加班工資專題:有人認為: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更大限度地利用勞動者,常常在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

事實上,正常的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兩回事,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屬於非法約定,因此沒有效力,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2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在實踐中作為仲裁的重要依據,可以發現,籠統回答「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的約定無效,是不合適的。應該認為:這種約定在滿足「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此約定有效。

本站律師在實務中碰到類似案例,我們**單位方,該公司的員工是一個銷售人員,在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申請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另申請支領加班費。」該規章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含該部分加班工資,最終,裁決結果不支援申請人索要加班工資的請求

9樓:似珺盧海凡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表明,這個工資含每月36小時的加班費,應該也是可以的。超過部分另算。或者本身約定了不定時工作制,那也就沒有加班費這個說法了。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工資中包含加班費嗎

10樓:du知道君

加班工資專題:有人認為: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更大限度地利用勞動者,常常在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

事實上,正常的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兩回事,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屬於非法約定,因此沒有效力,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2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

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在實踐中作為仲裁的重要依據,可以發現,籠統回答「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的約定無效,是不合適的。應該認為:

這種約定在滿足「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此約定有效。 本站律師在實務中碰到類似案例,我們**單位方,該公司的員工是一個銷售人員,在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申請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另申請支領加班費。

」該規章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含該部分加班工資,最終,裁決結果不支援申請人索要加班工資的請求

11樓:貧血去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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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麼算,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費是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