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違約

2022-01-05 14:16:18 字數 5410 閱讀 6851

1樓:n已

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自扯為樂的蛋

1.你手裡要有你和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原件

2.拖欠工資屬於違約行為

3.去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拿回你的工資

3樓:

你可以找仲裁申請!

要看你所籤合同上的標註工作地是**就可以在**申請仲裁!

4樓:中國勞動合同法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拖欠工資不但違約還違法,你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用等30天。但建議你給公司發個快遞,一來通知解除合同,二寫明請公司在15天內安排工作交接並通知你

3、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多準備點沒壞處

4、按2辦了,當然可以直接走,公司還必須給你解除合同的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長期拖欠工資算違約;

應該去單位所在地黑龍江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你應該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說明理由。辭職信說明亦可;

上法院前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你已經有合同,其他證據材料沒有沒關係,因為勞動法舉證倒置,由單位提交發工資給你的證據,工資單、考勤表單位才有;

一旦解除合同,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每年1月工資)可以結算,發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檔案需交勞動部門,單位無權扣留;

辭職信交後30天內不可以走,走了就是你違約,情況完全相反,你自己負責任,沒有了所有待遇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千萬不要犯這種小錯誤。我是有這種經驗的。

勞動合同違約

6樓:繁華落日空城杯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7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辭職後維權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辭職在一年以內,可以勞動仲裁投訴,追究違約責任。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社會是複雜的,什麼情況都可能發生,行賄否,沒有證據,不可下結論。不過,就是賄賂,你可依向人勞局投訴。

8樓:土流集團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不能超過一年時效期,時效期是指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一年內為時效期。根據你的描述,只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欠加班費,沒有補償金。只要你有證據,仲裁一定會支援你的。

9樓:愛穿拖鞋

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

2,如果用人單位不遵照本法規定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一般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10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辭工走了你與公司沒一毛錢的關係了。

11樓:凹妙全自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違約,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出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公司違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3樓:滕剛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公司很可能是依據這一條,在和你就變更合同在進行協商(第1、3,兩種選擇)。一旦協商不成,單位可能就會單方面解除合同(第2種情況)。

單位如果依此條單方面與你解除合同,這不算違約,但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應當補償你1.5個月的工資(你工作已滿1年,未滿1年半);而且正常工資也應當支付到8月5月止。

單位援用這一條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證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經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如果單位不能證明上面的這種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則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即繼續工作)或要求其兩倍的補償(也就是1.5*2,3個月的工資)。

如果你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可以明確告訴你,你一分錢都可能拿不到了!

祝順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約。應該公司給你1.5月(以實際辭職日期前12個月平均工資算)工資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還應補償給你1個月工資(以現在工資計算)。

15樓:深圳law律師

可以。2個月工資賠償。

簽訂了勞動合同可公司違約了怎麼辦

16樓:蔣德順律師

1、勞動者違約。

因為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權,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有競業禁止條款或者勞動者提供過專項培訓服務合同,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如果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約。

如果用單位違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合同裡是這樣規定違約金的。我真想這樣規定合理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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