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西政自由鳥
全部不合理,自申請滿一個月就可以走人了,注意蒐集資料,只要給錢就可以了,如果發生糾紛就去勞動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都是不收費的
1、你是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看看合同上有沒有蓋章,如果有公司的章就有效了。如果沒有單位的章,則需要看看單位現在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已經去世的那個人,有沒有變更,如果是,則是有效地。
2、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試用期口頭提前三天就可以了,正式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離職。可見合同上此條違法,應按一個月的時間執行。
3、試用期不是培訓,兩個概念不一樣,至於培訓費需要單位舉證,單位需要證明為員工作出了培訓並花費了費用。這一點約定是很不合理的(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很明瞭的)
4、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如果單位真給員工培訓了,則員工離職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作出一點賠償,但不需要承擔其他的什麼違約責任,可見此條不合理
5、合同只要單位與你簽字蓋章則有效,請根據我分析的第一條進行判斷。以上幾條均不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深圳張勇律師
1,這個合同的234條都是無效的,違法的。
2,合同上的法人已過世,只要有公司蓋章就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一個月之後才可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再走人.雖然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但畢竟是合同.部分無效並不代表全部無效.
至於你講的其他情況,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解決.
4樓:day忘不掉的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樓:別樣
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其中違法的條款無效。1、你和公司籤合同有公司公章就行了,誰當法人代表是他們的問題;2、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即可,這條無效;3、這條違法,適用期是對雙方的適用,不合適可以辭職,培訓費是法律規定的,不能他說視為就視為;4、培訓費是要按比例退賠的,只要你按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他就行了,經濟損失咱們管不著。有問題的話就去仲裁或訴訟,勞動的法院才收十塊錢。
用手機打了這麼多,給個分吧
6樓:
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法定情形,可以就如下進行勞動仲裁申請:
1)申請拖欠工資,並請求支付工資差額部分及賠償金2)因工資拖欠產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的經濟補償金3)若存在單位所說培訓費用的問題,這個也是違法的,一併進行仲裁申請合同部分無效,以上簡單回答,僅供參考
7樓:
1、首先,你當然可以隨時走人了,甚至你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之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是沒有規定你不提前的法律責任。是不是在該單位工作工作多久是憲法賦予你的基本權利,是任何人和法律都不能干涉的;
2、因此單位「拒接辭職報告」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3、合同上企業法人代表過失對你沒有任何影響,有沒有公司章也沒關係,只要該合同是真實的就可以了;
4、你說的第2、3、4項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你說的情況都不符合。
我都是一個一個字打的,希望對你有用,如有不解可追問。
8樓:
這樣的合同你也敢籤?
英文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寫英文合同,但必須翻譯成中文,以中文文字為準。
10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文與外文合同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中文版合同為準。
但這並不意味著英文的簽定的勞動合同就沒效力。
只要內容本身沒問題就有效力。
11樓:日月明幸福
英語是國際通用語言所以用英文籤勞動和用有效
此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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