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2022-01-07 14:55:28 字數 6317 閱讀 691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需要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合法解除合同不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是在08年01月01日之前簽訂的,且有違約金條款的話,應該支付違約金;08年01月01日後簽訂的合同,解除無需支付違約金。

醫藥費無需退回,沒有上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醫療費由單位報銷,解除合同無需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話不多說,錢是不用賠的,要辭職提前30天說就行,直接去看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要看最新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會 看公司追不追究了 能調解 應該可以不用的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5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樓:甜兒

學習《勞動合同法》分享

7樓:未來法律

勞動者要承擔違約責任,分類來講,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賠償用人單位?

8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需要支付違約金。

除此以外,如合同另有規定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0樓:勞博網律師

你好: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賠償用人單位,分以下幾種情況:

1、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外,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兩種情況,只要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程式合法,解除行為就有效,如提前3天、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這種情況下無需賠償。但如果程式有瑕疵,比如下通知就走了,或者通知了馬上就走,未工作交接,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

3、試用期外,因單位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拖欠工資、欠繳社保、不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等等。

4、約定服務期且在服務期內,勞動者仍可以按第2種情形辭職,但如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你還有其他勞動法律問題,可登陸「勞博網」。

11樓:

是的,如果員工沒有重大過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

這個要看你有沒有服務期的問題。。。

如果要是你公司送你去培訓花了錢 你就要賠償一定比例。。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你要是普通的員工 提前30天給公司交離職報告就行。。交接你的工作。公司不能要求你賠償。

13樓:

不用的,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除非單位給你特殊技能培訓了,你沒滿服務期或者違反保密義務,否則勞動者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

參看勞動合同法 22條 23條 25條 37條

勞動者可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4樓:易書科技

勞動者除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者還可行使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合同約定的條件往往是臨時性、突發性事件,不可能預先**,因此,本條所規定的30日不是指合同約定終止情形,而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其他主客觀原因的變化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過用人單位予以辦理。

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若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根據《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5樓:濤聲海韻

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1 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哪些權益?如果公司沒有給勞動者買五險一金的話勞動者又可以主張哪些權益

五險可以要求補交 單位解僱,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

哪些是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服從公司合理安排,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合同期內與另一家公司簽訂合同的,協議規定涉及的等等都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二 至 六 項規定,是勞動者違法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三十九條 四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