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落落
根據1995-1-19
勞動部辦公廳釋出的
據此,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處理,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已經超過了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除結算工資以外,還應當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1995-1-19
勞動部辦公廳釋出四川省勞動廳:
2樓:微風
用人單位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通過對試用期員工進行標準考核,如果不滿足試用期要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異議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由人用人單位舉證。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
3樓: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法規標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頒佈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頒佈時間】1995-1-19
【失效時間】
【全文】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勞動部辦公廳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1995-01-19 勞辦發[1995]16號 )
四川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川勞仲[1994]45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同意你廳第一種意見,即: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樓:上海紀英文律師
首先必須對「錄用條件」有一個明確的具體規定;其次,從實踐操作的角度來說,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再次,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明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的標準、考核過程、考核結果等證據。這樣,才能規避法律風險。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跟其解除勞動合同
5樓:簡簡單單
按現行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不符合錄用條件,一般參考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約定的,大致內容可以有:
(1)偽造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獲獎證書、工作簡歷和個人資訊的;
(2)隱瞞病史和受傷經歷的;
(3)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競業限制的;
(4)隱瞞曾經發生過的違法違紀行為;
(5)員工在試用期內不能提供社會保險關係、檔案關係轉移和相關證書資料的;
(6)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7)員工在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等。
(8)與用人單位崗位要求不符合的其它要求等。
6樓:韓飛律師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用人單位的風險就大了,快通知勞動者來領工資,把相關的事情處理了,還想申請仲裁,就不怕把事情搞大了。
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19、83條規定,你就什麼都明白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未移交的檔案對公司產生損害甚至造成損失,公司可以主張要求員工賠償,這樣就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如果不夠扣的話還可以主張員工進行賠償。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8樓:深圳張勇律師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若無法證明,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如被招聘人員偽造相關證件,以達到符合錄用標準,公司查實後,可以解除合同。
縱橫法律網 萬隆律師
10樓: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說員工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既然都工作5個月了,就不可以說文憑和工作經歷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理由不充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暢公主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權力較大,可以一句話「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但你說的用人單位的說出來的理由好象不太聰明,自已打自已的嘴。但較真意義不大,很被動。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換個地工作吧
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能否還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3樓:熊全逢琴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勞動者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也是一個相互適應、雙向選擇的過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做法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法條的含義看,勞動者必須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也對此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卓新蘭憑香
答: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轉正後能否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市麥冬
經雙方商定,小張畢業後到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後小張順利畢業並和該公司簽訂2年勞動合同,約定2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後,小張轉為正式員工。
在轉為正式員工第2個月,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張認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並在業績考核中達到公司的規定。為此,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律師分析】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滿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的表現發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必須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能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在本案中,小張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
在其試用期滿後,還辦理了轉正手續。都表明了,小張在試用期內時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因此,在試用期滿後,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小張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hr應對】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後,應在轉正時及時進行考核,考核是否滿足公司的錄用條件。
如未經考核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 2、 員工在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就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6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員工在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就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的表現發生在試用期內。
勞動者必須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能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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