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可以同時主張,《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不能同時主張的限制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韓飛律師
這兩項是不衝突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而不是賠償金;這個雙倍工資一般是有1年時效的,如何超過2年,對方以超過時效答辯,仲裁委一般不支援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合法解除,一般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10、46、47、48、82、87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兩項請求都不行,已經過了時效。主動解除關係是無經濟補償的。
縱橫法律網-重慶明升律師事務所-鄭美鵠律師
4樓:找法網律師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雖然有權提出,但是該項請求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申請時效,因此,該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則可以主張、並且應該能夠得到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同時主張,但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已過仲裁時效。
6樓:蔡金剛律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通常認為是一年仲裁效,意味著你入職後第二十四個月關於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全部超期。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屬於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經濟補償和賠償不得同時主張。
你應當找其他理由維權,像工資、社保之類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嗎?
7樓:情感諮詢珊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者不可以兼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第15條,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製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8樓:
可以同時主張。
1、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第25條接觸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於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兩者並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並用。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製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廣東國暉律師所現有執業律師200多名,輔助人員600多名,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杭州、長沙、佛山、香港等設有分所。 國暉所下設婚姻部、房產部、刑事部、涉外部等十幾個專業部門,實行「專業化分工、規範化管理」的運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合作機制,形成了成熟的團隊服務模式,為更有效的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條件。去年年初,我應聘進入一家房產公司擔任經理助理,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合同。
我的上司是一位非常挑剔的人。去年年底時,因為提交的營銷策劃沒達到他的要求,他訓了我一頓。次日正好週末,我收到了公司的一封信,說我不適合公司的發展要求,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和上司實在相處不好,我覺得再待下去沒有意思,也同意離開。但後來在結算工資及其他費用時我與公司發生了糾紛,隨後就申請了仲裁。仲裁時,我提出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仲裁裁決支援了我關於經濟補償金以及關於部分工資的訴請。公司不服裁決提起了訴訟。仲裁期間,我也自學了一點法律。
我認為,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屬於不當解僱,還應當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所以我也提起了訴訟。但最後,法院並沒有支援我的這項請求。我不知是什麼原因,難道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不對嗎?
讀者小余小余:你所提的問題是許多勞動者在被解僱後經常會碰到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有哪些權利?
在仲裁和訴訟中,我們如何行使權利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我們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解僱權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存在過失,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行使解僱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存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從上述規定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解僱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對於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並只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因考慮到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還包括無理由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在司法實踐中仲裁部門對勞動者的上述請求通常會予以支援。但對於主張了經濟補償金後又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仲裁員會要求其明確請求,並只能擇一予以處理。而勞動者在仲裁時已明確的訴請及其對解僱行為性質的意見,將會對其今後訴訟產生影響。
因此,在提起仲裁時勞動者應充分考慮,理性選擇。小余,你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後,選擇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並獲得了支援。在此之外,你還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兩項請求顯然是矛盾的,你的請求難以同時獲得支援。
法院對你新增加的關於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援,是有依據的。
10樓:錦衣書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否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但也只能支援一年的雙倍工資
這個理由的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了
私營公司可以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可以在公司內部自行制定各類獎罰制度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公司可以自行制定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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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時並用的 合同法 第113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得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法...
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一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若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賠償金 二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