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金能否同時並用

2022-01-02 18:55:01 字數 4386 閱讀 6992

1樓:刺身金魚

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時並用的《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得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內容和性質上十分相似,均是鑑於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成立的,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組成部分。

2樓:律慕桖靜

甲公司和乙個人之間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至於用人單位違約,能否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違約金對應的違約事項和賠償金對應的賠償事項完全重複,而且也不是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法理上分析,不應重複主張。

勞動合同法法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可以同時收取嘛?

3樓:

是不是可以同時收取好像是法院定的吧,當事人怎麼有權利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今年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怎麼寫的就怎麼支付;

如果明年解除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制規定了兩種違約金,一種是保守商業祕密,一種是支付尚未履行的特殊培訓費用(不是那種大眾培訓),以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可以不支付。

補充:你所說的合同法是什麼?如果是明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今年還不能用呢。

對於給單位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確實需要單位提供直接證據,這個在仲裁中也不太好認,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單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違約金肯定是高了的。可以到當地勞動局進行仲裁。可以請律師介入幫助。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補償金和違約金同時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屬於違約,違法的是違約解除,違法解除的支付賠償金,不能與經濟補償金同時計算。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約解除,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7樓:心為寧碎

必須同時計算

賠償金:需要根據你在職時間支付,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數額計算另外一個不叫做違約金,而是代通知金

就是說必須提前書面三十天通知你,如果沒有有的話,需要支付等同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8樓:

你的理解是錯誤的。

新勞動合同法中是「經濟補償金」的說法,範圍比舊勞動法有了擴大,包含了違約金和非違約金。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就相當於違約金,所以不能同時計算。

9樓:說謊高手

1.違約金是違約金,經濟補償金是經濟補償金,二者本來就是分開計算的。

2.是否能獲得違約金,要看你與公司簽訂的書面合同是否有相關的違約金條款,如果沒有,你的主張是很難得到支援的。

3.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你需要弄清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據此,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你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主張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4.另外,能否獲得代通知金要看你是否滿足《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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