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三十三號茶院
如果企業以你未提前申請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是有權要求你補償企業損失的。
另,如果自己覺得不甘,可以找找企業用工有沒有漏洞,以此也要求企業補償。
2樓:麥積財稅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進行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但用人單位要慎用此項獎懲制度,並且要注意:
一是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式合法,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要經職工討論,要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二是內容應具有合理性,明顯缺乏合理性的獎懲制度也會影響其合法性;
三是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比如不能違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歧視。
以上就是關於法律規定可以扣工資的情況,?如果發現所在單位扣工資不合理合法,可以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
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真的可以扣除一個月的工資?
3樓:法律人趙哥
法律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遵守」
4樓:
從今天開始往後算一個月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扣工資,而且不是所以情況都要提前30天辭職,試用期內是要3天就可以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就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5樓:新渝義
「公司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所以要扣除我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由此看出公司只是要求你提前一個月申請,而你自己的意思也是申請一個月後離職。這個可能是你離職申請表達不清楚,引起公司誤解,公司以為你馬上要走。離職申請最好在正文中寫清楚離職的具體時間。
6樓:冰心亦悠
職工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剋扣員工的工資, 再說要離職也沒有賠償之說, 頂多就是公司不給你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當然, 可以先同公司協商, 協商時可以說明你的觀點:如果協商不成就舉報, 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這種做法屬於無法無天.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想離職未提前30天申請,公司有權不放人走嗎?
10樓:
未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申請就離職的用人單位沒有權利不放人走。
想離職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好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放人走是違法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申請,並且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經濟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風塵世射手
可以 勞動者辭職須提前30日申請 以便生產 工人按排
12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提出離職未提前30天,用人單位不得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執行的,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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