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年終獎怎麼辦,公司辭退後經濟補償該包含年終獎嗎

2022-01-13 06:23:43 字數 5586 閱讀 2496

1樓:

一、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你對照下屬於哪一類: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48條、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通俗的說法就是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通俗的說法就是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通俗的說法就是n+1;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二、關於年終獎,這屬於你的勞動報酬,無論你什麼時候離職,都應該按照你們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制度的規定向你支付。

三、以上權益,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你準備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四、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2樓:莉

按公司薪酬制度執行

有的企業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折算。這算比較人性化的。

有的企業說年終不到年底沒有

這些還是企業說了算,前提是他有制度性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被辭退了都是企業認為你不合適或者達不到公司崗位要求,**還有年終獎金髮放呢?

年底被公司辭退了,可以要求年終獎嗎?

4樓:薔祀

正常情況是不可以要求年終獎,但是如果年終獎屬於績效的一部分,那麼就可以要求發放年終獎。因為一般被公司辭退了,那麼就屬於解除勞動關係,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麼也就不能得到年終獎。

被公司辭退,需要公司與員工工資結算完畢,工作交接完成。公司需要足額支付員工工資,而且年終獎屬於公司對員工的福利,不屬於工資中的一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性補償,經濟性裁員辭退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擴充套件資料

孫先生在南京一家外資企業擔任高階總監。2023年5月21日,用人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炒了孫先生魷魚。孫先生自述2023年就來工作了,前幾年都會發放年終獎,唯獨2023年全年的終獎,一直到被辭退為止,他都沒有拿到。

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相關負責人馮妙娟告訴記者,「2023年的獎金應該在2023年1月份發放。此前兩年,這家外資企業都在次年1月發放孫先生上年度年終獎。2023年1月,用人單位給孫先生髮放了2023年的年終獎,計1.

28萬元。2023年1月,發放了2023年的年終獎,計1.44萬元。

」據介紹,不少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會與勞動者約定獎金的相關事項,這樣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就可以單方任意決定。

馮妙娟說,「這起案件中,就是典型的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公司與員工沒有約定,那麼可參照公司往年的習慣。我們經調查認定前兩年發放的兩筆款項性質屬於年終獎,所以會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支援要回。

」陳先生在南京一家地產公司上班,和用人單位籤合同時約定年薪35萬,每月發放1.5萬,剩餘的以年終獎的形式年底發放。但陳先生說他離職時,單位卻變卦了,說好的年終獎分文不給。

馮妙娟告訴現代快報記者,「這種年終獎其實是經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實際上就是從平時應當發放的工資中抽取一部分充當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無論員工什麼時候離職,都得發放。

」最終,仲裁院判用人單位支付陳先生年終獎共計12萬元。

同時,馮妙娟也介紹,有些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是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比如績效獎,規定達到一定的業績,符合考核標準才能拿年終獎。如果沒幹滿一年,基本工作量都沒達到,可能就沒有了。這就要看員工的工作表現了。

」 此外,還有一些用人單位經營狀況好的時候會發放年終獎,效益差的時候就不發了。

還有些公司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實行年終獎分批發放,比如3月份發三分之一,6月份發三分之一,9月份再發剩下的,有人就質疑,這算不算拖欠工資。對此,馮妙娟表示:「這要分情況看。

」她舉例,「比如說房地產銷售,年終獎和銷售業績掛鉤。

但是可能這個月賣出去一套房子,幾個月後,又被退房了,所以年終獎的發放週期就會變長,這也是合理的,只要企業有規定或者企業與員工約定好了,都是可以的。」但她同時也表示,有不少勞動者工作一年就期盼著年終獎,單位故意拖延發放也侵犯了員工的辭職權。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可以的,年終獎不算做工資,被辭退只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悄悄

合同期限內,單位違法辭退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賠償金,同時支付季度獎和年終獎等。如若不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注意:年終獎方面,要按照員工的工作月份佔一年的比例來享受年終獎,但員工要舉證證明公司有年終獎及年終獎已發放。因此,若公司不給年終獎,員工只能等到年終獎已發放時才能申請仲裁。

關於年終績效獎金的問題,年終績效獎金的發放屬於企業的自主權發放範疇,由企業根據確定的發放條件和年終稽核後最終確定發放。

(1)員工應舉證證明公司有年終獎發放及年終獎的數額,員工可以提供勞動合同中關於年終獎的約定或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中證明。

(2)若員工無法舉證證明公司有年終獎發放及年終獎的數額及存在其符合或發放年終績效獎金的條件已經成就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該訴求,不予支援。

7樓:勵君豪

年底被公司辭退了,可以要求年終獎嗎?如果是證實剛剛過年才被辭退的話,是不可能有年終獎的

公司辭退後經濟補償該包含年終獎嗎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經濟補償為補償性質的款項。而年終獎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石祖新律師

不包括。

經濟補償為補償性質的款項。而年終獎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一、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二、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髮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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