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老闆以沒找到下人不讓我走,該怎麼辦

2022-01-21 20:47:57 字數 3600 閱讀 9234

1樓:房晨鐘

概述 :先等待。

細述 :先打 《辭職報告》,從《報告》呈交之日算起,滿足法定期限後選擇離開。這樣,對方就沒有理由留人。否則,對方就找到剋扣工資的理由。

2樓:何芬菲

一般公司員工提出辭職以一個月為緩衝期,最多一個月期限讓公司再招人來接替,如果老闆以沒找到下一個人為由不讓你走是違法的,你確定要離開這個公司那你可跟公司老闆明確合同法裡的規定,老闆是不能違約的。

3樓:收到了你的快樂

這個問題你不必顧慮那麼多,即便有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辭職的,更何況你們並沒有合同的約束。

你讓老闆給出你一個離職的時間,找沒找到人都離職。

找不到人是老闆的問題,他沒有理由對你過分的要求。

4樓:這個遠方

一般情況下,提前一個月辭職,老闆沒有權力不讓你走。如果單位平時拖欠工資或者不交社保,你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公司扣發工資,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5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就跟老闆說清楚,人來了你就走。本身辭職要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這樣老闆有準備,他好招人來培養新手。你說走就走,你的位置誰頂,你不是給老闆為難嗎,老闆這樣做也是沒辦法,你應該理解老闆的苦衷。

6樓:情感導師心理諮詢法律顧問沈老師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可以去勞動局相關部門尋求幫助,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想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表達辭職,老闆在這一個月緩衝期找到人接替員工,然後再正式批覆員工辭職,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信,老闆不能硬留你,到期你可以走,否則去勞動局相關部門尋求幫助,希望可以幫到你。

7樓:思

按《勞動合同》辦,你仔細讀一下你簽過的《勞動合同》,看看裡面關於辭職(解約)的流程是怎樣走的,按那個流程進行就可以。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詳細規定辭職流程,你就跟老闆商量,問問老闆你什麼時候能走,叫他給個期限。如果老闆油鹽不進,你就提出跟老闆交接工作,讓老闆接手你的工作。

如果還不行,把你的工作資料放在公司,拂袖而去。

你做這一切時,最好錄音、錄影取證,免得招上不必要的麻煩。

提出離職老闆招下了人不找人接手我的工作不讓我走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1、一bai般情況下,離職要提du

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zhi。如果你dao在30天后,領內導還沒給你辦理辭職手續,容那你可以自己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必須付你全部的工資。

2、如果你還沒到30天就走人,按照勞動法,他是可以不給你發工資的。所以還是不要給別人留下把柄好。

3、如果你想急著走,可以跟領導多進行溝通,儘快把手上的工作交接出去,培養能接手的人。

我辭職一個月了,老闆不讓我走人,我該怎麼辦?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找法網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現在想辭職,老闆說招不到人,不讓我走,該怎麼辦???

11樓:佳域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老闆,然後一個月以後不管他同不同意,你都可以正常離職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先支出來,就走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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