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對無人繼承的遺產,如果死者生前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或者無業城鎮居民,其遺產權歸國家的所有;如果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如果是個體勞動者,原則上也收歸國有。
2樓:吾本漁樵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3樓:上海l律師
1、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捐給慈善事業和貧困山區,那些人一定會感謝你的。
你也可以找個親戚或者是最要好的朋友繼承啊!
5樓:劇漾漾
像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首先應遵遺囑,遺贈給他人呢或者捐贈給慈善組織。
如果沒有遺囑,財產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遺產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法律,沒有遺產繼承人的,應當收歸國庫!
7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沒有繼承人,歸國家所有。
8樓:匿名使用者
兩種結果,一是被某些人私吞;二,歸**所有。
9樓:匿名使用者
2樓說的對,沒有也沒你份
10樓:
354169774648
遺產繼承問題,有繼承人不願意去公證,怎麼辦?
11樓:偉聚孫律師
1、如果有繼承人不願意去公證,那隻能向法院起訴,通過繼承糾紛訴訟解決繼承問題。
2、公證機關不會僅就部分財產出具公證書。
3、關於房屋,持法院的判決書可以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4、關於公司股權的繼承,想特別提醒你:公司的股權,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可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權資格的獲得,還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如何約定的,如章程規定繼承人只能取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成為股東,或規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成為股東等。
但你可先通過繼承糾紛訴訟確定四個繼承人之間的份額,然後再依據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繼承人具體是獲得公司股權,還是相對應的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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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磊森律師
以下僅作參考 如果你認為我的回答還行 請「採納」 謝謝
你和你母親有權辦理公證或者要求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將財產分割,這樣能夠避免很多問題。公證處的公證不能解決什麼實際問題,他僅對事實進行認定,為以後糾紛提供證據。
程式如下 :
辦理公證的程式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 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 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宣告等。 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儲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儲存其價款。
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字公證,其文字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當事人或其**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四、期限、拒絕和複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託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起訴方式確認。繼承後的份額應是如下:你母親分別佔有公司和房子八分之五產權份額,你和爺爺奶奶各自佔有八分之一產權份額。
因為上述公司和房產中二分之一是你母親的財產,另二分之一才是你父親的遺產由你、母親、爺爺和奶奶四人平分。
14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以爸爸的父母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分割父母之間的財產、確認你和你母親繼承你父親的遺產份額,確認你和你母親在公司股份中的份額。
然後,那(3/4)公司股份的份額,再由你和你母親安排公證,採用誰的名字。
財產沒有法定繼承人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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