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就是我
你說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你已經成年,所以不用再付撫養費。
男方有過錯,可以少分財產。但是要有充分證據,就你所說,證據明顯不足。要想盡早離婚,趕緊去法院起訴,在法院達成協議是不用公證的,有法律效力。
你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如果你跟著母親,法院會適當多判給你們的。最好達成協議,法院一記錄,發調解書,他反悔都沒有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協議,那就去法院訴訟離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平均分配,公平合理
3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樓:
您好!不管怎麼分,其實都是雙輸局面。
離婚是不得已,我不同意你說你爸爸很狡猾這種話,我相信你親爸爸和你媽媽一樣是非常愛你的,男人不懂如何表達情感。在保護意識方面看起來比較自私,這是本能保護意識!
但作為長大的女兒(兒子?),你又何忍心讓一個老人家揹負一大堆債務,勞苦惶惶不可終日?!女人的心裡承受能力比男人強得多!
如果你爸在離婚後,沒有找到下一位,國外對於離婚男人壽命研究表達,他可能會提前10-20年比你媽媽離你而去。。。(婚外戀不算下一位,最後共同守護那20年才算)
孩子,我想表達什麼呢?
我想說,現在分錢多少其實都不重要,重要的你扮演好你「中間人」角色,讓雙方都心甘情願的付出,分多分少,雙方都不記恨對方,爸媽都會很愛你。不要仿向任何一方!
未來,誰知道會怎麼樣?! 爸爸媽媽還可能在未來日子相互幫助,共同為你的前途而努力付出!
本來傷害夠多了,不要再讓「錢」再讓傷害家人的愛!
爸爸媽媽身在其中,可以不明是非,相互不讓,但你一定不能讓一個家的愛再度消失,雖然這個家不完整。
不是錢的問題,不是錢的問題。。。你的責任是讓雙方都心甘情願!
祝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在深圳的麼 在的話可以到福田區江蘇大廈a 3303室 找習小姐諮詢
6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懂法律的專業人士請進)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意思回答如下
一、由你母親起訴離婚,需要帶著結婚證,身份證,民事起訴狀,去法院立案。
二、關於房產的分割,一般是競價或者評估、最後才是拍賣。
三、財產的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是由於男方有家庭暴力的情況,可以主張多分。
四、如果起訴後你爸不到庭,法院也會**的。但是需要證據證明他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你出庭作證的效果非常有證明力的
8樓:網球寶貝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需拿出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
2、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
9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你好,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給你一些參考意見:
1、你媽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後,會給你爸發傳票,如你爸拒不到庭,法院也會強制他出庭。但可能要經歷兩次起訴,通常第一次離婚訴訟,法院要做調解而不判離婚;你媽隔6個月後,再第二次起訴離婚,這時法院都會判離婚。
2、房改房屬於你媽與你爸婚姻期間夫妻共有財產,你媽有一半的產權權益。法院會判決離婚房產分割一人一半,如你爸要房子,則應按一半產權補償現金給你媽。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關於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這一條,你媽媽要離婚,對方不同意,當然只能是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理由:一是經常遭受家庭暴力,只是離婚的法定理由,當然也要有證據來證明。二是對方隱瞞經過婚。
第二,關於房子。房改房的歸屬,既然是屬於共同財產,當然應當分割。但是,如果是家庭暴力提起離婚,按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你媽媽在請求離婚的同時,可以請求對方離婚損害賠償。
如果損害賠償不成,還有一條路就是按照財產分割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多分財產,也就是,不管怎麼的,你媽媽都是可以多分財產的。可能是你媽媽得到房子,對對方給予適當的補償。你說你爸爸不讓賣怎麼辦,分簡單,根據法院的判決,他也沒有辦法的。
第三,如果你媽起訴,法院會通知他出庭的,如果你爸不當回事,不到庭的話,法院會缺席判決。法院考量的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你媽媽要起訴,最好要有充分的證據。
第四,你懷孕七個月了,確實受不了這樣的折磨,保孩子要緊。最好爭取緩和一下,不要搞得太僵,否則,很影響心情,對孩子不好。
11樓:李教榮
首先,對你跟你媽媽的處境表示非常同情!
其次,對你的有關問題提供如下參考意見,希望能夠幫助你們:
一、關於離婚問題:
你爸爸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導致爸爸媽媽感情完全破裂,在這種情況下,你媽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律依據是:《婚姻法》明文規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你媽起訴,你爸不當回事,裝作不知道、不到庭的話,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決席判決。
需要提醒你們的是,起訴請求離婚,應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二、關於財產分割問題: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所以你的這個情況原則上的處理是共同財產平分。
房子的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的名字?是一起出資購買的嗎?《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你父親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仍然應當平均分割,但你媽可以向你父親要求損害賠償。
12樓:奔跑中的檸檬
先去法院起訴唄,然後分居。
房子嘛可以賣可以不賣,賣了分錢,不賣的話,要房子的一方給對方錢。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可以起訴離婚
二,關於房子,可以賣掉,或者競價。
三,不到庭,只要傳票送達了,第一次,法院會判決不離婚,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就可缺席判決。
關於起訴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專業人士看看,分全給你。
14樓:健身**很簡單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
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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