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2022-02-23 10:26:27 字數 5183 閱讀 8711

1樓:我也曾想過一了百了

董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見《公司法》第38條。

在三種法定情形下由職工選舉產生,見《公司法》第45條第2款: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2樓: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範,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範,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範,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範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3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股份****董事是有任期規定的,任期多長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同時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最長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以防止公司章程對董事任期作過長的規定。這樣限制董事會任期的意義是,能夠定期對董事的能力和業績進行信任投票,予以肯定或者更換,使董事會的組成在新陳代謝中保持活力。

董事的任期制度也有利於激勵董事本人增強敬業精神,取得股東的信任。

4樓:含光君快去跪搓衣板

是《公司法》第102條的規定,而非第103條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5樓: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範,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範,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範,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範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6樓: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範,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範,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範,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範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董事一般由股東提名,董事3人以上的公司原則上要有一名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職工代表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也可以聘請,一般由股東擔任。

8樓:森茂集團

公司法對董事提名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確。

9樓:覺王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中董事如何產生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董事會的成員都是由選舉產生的。凡持有**的人都可以稱為股東,但股東不一定是董事,董事中也有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股東,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也由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做了哪些限制?

公司法對****董事會的召開時如何規定的

11樓:呼和赤那

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所以,董事會不是一個會議,而是一個組織機構,是沒有辦法召開的。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2樓:勤奮的陳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所議事項的決定製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對於****董事會每年召開的次數,通知時限等主要由公司章程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具體規定,依據公司章程即可.不像監事會似的,每年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但董事會召開時間基本在每年審計後、股東分紅前。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該如何產生?

14樓:華律網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比較多或者公司規模比較大的,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規定人數的董事組成,而董事會會設立一人擔任董事長,那麼董事長是股東會產生嗎?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產生自股東大會,董事長產生自董事會,代表廣大股東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企業的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外商投資企業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既要考慮整個企業的利益,同時又要考慮投資雙方利益的平衡。

公司法如何規定董事長產生的

1 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 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2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 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3 股份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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