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區停車位產權,關於小區產權停車位的問題

2022-03-02 19:22:54 字數 5462 閱讀 4445

1樓:個人行家

物業公司嚴重違法,可以去所在區縣房管局投訴舉報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根據《物權法》,小區機動車停車位必須首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求,因此不管是否允許交易,物業公司必須將車位優先**給業主。再者,物業公司不是物業權屬人,無權**停車位,機動車停車位只能由開發商銷售,物業公司在得到開發商的委託後,可以代為出租,但是不能**產權。

你們小區物業將車位**給個人的做法屬於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果你們小區已經成立業委會,可以由業委會代表小區全體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法院判決其銷售車位的行為違法。同時可以召開業主大會,商議解除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合同,重新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參考資料:

《物權法》第74條。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樓:匿名使用者

車位可以賣的!

但應該先對業主銷售!

關於小區產權停車位的問題 70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物業收取每月80元物業管理費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備案方可收取,否則物業就是違規收費,你和其他小區的停車租賃費沒有可比性,你的車胎被扎,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你和物業公司是否有協議規定車輛損失物業是否需要賠償,如果沒有協議約定,物業沒有保管義務,如果物業收取了你的管理費,必須保持你自有車位的整潔,你沒有交管理費,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業在任何情況下無權不讓你停車,你可以諮詢當地物價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如果物業收費已經備案,你應當交,否則你可以不交,投訴物業公司不讓你汽車停到自己車位的違法行為,會得到當地**部門的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呃。買了產權也要交停車管理費,這倆是沒啥關係的。。。

另外,汽車被盜、被毀都是不管的。因為產權和保障財產安全也沒關係。你只能說相關規定不合理,但是規定就是這麼規定的。

5樓:我昂著頭

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一直是物業管理中矛盾的焦點。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小區業主就有關停車位的歸屬紛爭凸現,各方利害當事人各執一端。本文試著從理論上**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為此問題的改進提供立法參考。 2.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現狀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地產行業也迅速的壯大起來,隨之便出現了一系列有關房地產的問題,小區停車位就是其中的一列。

商品房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不明,將會使房地產開發商和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嚴重損壞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著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給社會經濟生活和公共管理帶來諸多的難題。在現今提倡的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我們更應該儘快解決這個難題,從而使得「和諧」落到實處。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兩會上,《物權法》終於被通過。

並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出臺,給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問題指明瞭方向。《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我們需要從現有的規定出發,藉助物權法理論研究的成果,進一步的推理,來分析小區內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所謂停車位是指停車場中僅供一輛汽車停放之單元。所謂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指房地產權。

房地產權又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附屬物所有權兩方面的財產權利。在本文中,我們主要論述的小區停車位專指商品房住宅小區內設定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車位。 3.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3.1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為物權中的一種,並對物權進行概述 要研究這個問題,我們就應先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談起。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種。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與債權、智慧財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物權一詞最早起源於羅馬法,但其直到2023年,才由《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確認。

此後,許多國家的民法典都規定了物權制度。物權法隨之成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王利明著:

《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第142頁) 3.2 具體概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本質上屬於一種重要的物權型別,但並非新生的物權概念,遠在古代的埃及、巴比倫、希臘的法律中即已有其蹤跡。近現代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各國家和地區,如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我國臺灣及香港地區等,都制定了有關區分所有權的法律(陳華彬 :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2023年10月22日 新華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德國法上稱為「住宅所有權」,法國法中稱

據物權法,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物業以每月280塊的**把本屬於業主的車位又租給業主,違法嗎?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

copy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bai

析。一、從物權du的角度來看,小zhi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dao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

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包含該項管理業務的除外)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

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

五、在小區車位緊張和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可以採取:a、定額收費,輪流租用的辦法。b、限定最**,競拍的辦法,高於最高限價後仍不能滿足需求的則可採用抽籤+排序的辦法。

c、定額先到先用,按日收費d、————其他各種創造性的合理的辦法。

六、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一個收費的指導性**。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知道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那麼有些業主有車,有些業主沒車,那專沒車的業主不是虧了?屬

物業可以把該車位租給業主,但所的收益必須用於補貼物管費不足及小區公共維護,專款專用,這不違法。至於280元每月的標準是否高了,這得看你們當地的標準。這個問題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從物權的角度來看,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

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

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

五、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一個收費的指導性**。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物業公司有權利對小區公共車位進行管理,而所得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可以分成。

9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首先你知道bai停車位產權歸全體du業主,那麼zhi有些業主dao有車,有些業主沒車,那沒車的版業主不

權是虧了?物業可以把該車位租給業主,但所的收益必須用於補貼物管費不足及小區公共維護,專款專用,這不違法。至於280元每月的標準是否高了,這得看你們當地的標準。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是否有產權,有的話是多少年?

10樓:北京張律師

有的車庫、停車位是有產權的,期限可以看下其產權證

關於小區停車位的歸屬權問題

11樓:

1、要看當初房屋買賣合同上有無註明是為業主所有,否則就是開發商所有。但是業主有使用權。開發商對於地面車庫和地下車庫應持有產權證。

而對於地面車位應該有規劃許可證。

2、物業應該有開發商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標明委託其銷售、租賃。並且有明確的委託期限。

3、由於城市房地產物業收費過高的,當地業主可以拿房屋買賣合同找開發商交涉。如果找物業協商,那麼要看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有無相關條款。

小區地上停車位權屬歸誰

12樓:5網圓

住宅小區在開始建築時的大土地證是小區圍牆內的全部土地,建成後大土地證分戶成全小區業主的小土地證,小土地證的面積都分攤了小區的公共面積的。所以,小區地上停車位權屬歸誰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商品房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併**、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髮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

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14樓:小妹看社會

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如果在房產證裡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

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

拓展: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本條規定了小區內停車場的歸屬權問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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