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的扭送,而不是隻告訴群眾將人送到公安局;在接受扭送後應將崔某移交到公安局;公安局認為應當拘留的,應經批准後採取拘留措施,同時,如果認為崔某符合法律規定的確需逮捕的,可以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將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然後補辦拘留手續;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申請不獲批准時,如果不服,可以向檢察機關要求複議,但是必須立即在接到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決定時釋放嫌疑人;羈押的最長期限只適用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而崔某並不在此列;同時,檢察機關應在七日內做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即應在5月23日前做出;法院無權直接決定批准逮捕嫌疑人,法警也無執行逮捕決定的權力。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公安機關。1.公安人員不能直接作出拘留措施,應報負責人批准;2.只有符合幾種特別情況的才能超過14日,如流串作案的等,本案不屬於那幾種情況,屬於超期羈押。
二、檢察院。1.上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對下級檢察院的同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直接作出是否准予逮捕的決定。
三、法院。1.法院應接受群眾的扭送;2.不是法院自訴案件,法院不能直接決定逮捕;3.執行逮捕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不是法院職權。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3樓:沿途皆風景
我也想知道,正在完成作業呢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4樓:支洮貴悅媛
1、呂某在偵查階段有權委託律師並與律師會見。偵查員的說法不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偵查階段呂某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聘請律師,被聘請的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通訊,偵查人員的說法既有正確的方面又有錯誤的方面。
說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能委託辯護人是正確的;說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能委託律師是錯誤的。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本案在第6日告知,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3、指定辯護只發生在審判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沒有義務為呂某指定辯護人。4、人民法院為呂某指定辯護是正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5、人民法院在呂某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是錯誤的。根據《最高法刑訴解釋》第38條的規定,被告人在**審理時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5樓:戚廣利
紀某、李某的行為可以按照我國刑法進行處理。
因為紀某、李某都是中國人。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有權對沒有上訴部分進行審理。依據全面審查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一併處理。
2,違反,郝某上訴了,對於郝某不應當加重刑罰,趙某未上訴,對於趙某可以加重刑罰。
3,當事人當然可以申訴,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享有獨立的申訴權利的主題就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
7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1、審理是可以的,但是在沒有抗訴的情況下,是不能加重刑罰的。
2、違反了程式,這種情況是無權改判的
3、可以申訴,理由就是判決有錯誤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審理
這個要是違背了程式,是無法該改判的。
可以申訴。
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9樓:早春愛晚霞
個人認為bai
:這個案件存du在以下問題:1、被告人
zhi宋某系聾啞dao
人,因此不適用簡易回程式處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答年人,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應當公開審理。
4、宋某委託的律師不得同時為郭某和宋二人辯護。不作詳細敘述。
10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律師為其**,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一個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11樓:匿名使用者
切,樓上的那也算回答?一個看就是抄襲而來的,真的和那個問題合的上嗎?有點把人當笨蛋了。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完全沒有說問題是什麼呀……
不過粗看了案例,有幾處與《刑事訴訟法》不符或者說有疑點:
1、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3、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4、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以上四處有些問題,首先簡易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其次,像這個案子必須公開審理並宣判。再次,審理期限沒有特殊原因的至多1個半月,案例中所屬1個月後是多長時間有待考慮。
最後,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被剝奪!
刑事訴訟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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