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委託辯護的時間,辯護的種類有哪些

2021-08-08 15:07:29 字數 2858 閱讀 8442

1樓:愛穿拖鞋

一、辯護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

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

這裡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二、指定辯護的時間什麼時候開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指定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也即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我們認為指定辯護的時間應前移到審查起訴階段,理由如下;

首先,委託辯護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依據《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訴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相比之下,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時間極為短促,最早也得在**前10日,刑事訴訟已進入後期。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介入程式上,委託辯護在時間上早於指定辯護,兩類辯護規定不平等,顯失公平。

其次,指定辯護適用情形有三種: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

由此可見,設定指定辯護的目的是為那些弱勢群體以及可能被處極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但刑訴法將指定辯護侷限在審判階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時間裡,要求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在經濟因素的制約下,去調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複雜、取證困難的案件事實,這是不現實的。這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辯護律師只是走走過場,而使指定辯護流於形式,顯然,不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是居中裁判,應不偏不倚,在案件審判前不應作出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判斷,不然,會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公訴人以及社會各界傳遞這樣一個資訊,法院未經審理之前便初步認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為主”之嫌。這是違反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

2樓:大理律師郜雲

您好!委託辯護人的時間為:

公訴案件——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託辯護人,或約見值班律師;

自訴案件——隨時可以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委託辯護條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那些人可以委託刑事訴訟辯護人,這個問題是由哪條法律規定的。

4樓:倉蒼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5樓:seki石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款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附: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章 辯護與** 第三十二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樓:北京崔斌律師

你好,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和被起訴的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於刑事訴訟法第32條,33條。回答如果有幫助請採納,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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