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白羊金牛座
一、辭職報告不批,30天之後可以走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提前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規定是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並且規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式。因此,如果辭職報告領導不批,30天之後可以走,並且公司不能以辭職報告未批為由,拖欠員工工資。如果因此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委員會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二、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1、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
辭職是員工的自由,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充分享有辭職自主權。無論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剛入職一個月的新員工,還是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二十年的員工,不論員工的性別、年齡、種族等,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藉口。
2、需提前向單位提出辭職報
辭職報告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在非試用期提出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3、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申請」
員工辭職,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這是很多公司領導存在的誤區。通知和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其區別在於,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幹了,與你同不同意無關,無論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誰也別想攔住我」,後者是「我向你申請離職,需要經過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
所以,凡是員工辭職的,只要按規定履行了辭職報告義務,期滿後,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
4、員工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報告後,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並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的,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律效力。
2樓:書生之見是我
不用批,只要讓領導簽收,你拍照留下,到了三十天就可以結清工資走,如果要刁難,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解決。
如果提交辭職報告後公司不給批,但是也沒有證據的情況該怎麼辦?
3樓:易劍捜魂
提交辭職報告,若擔心用人單位不承認,可以快遞送達的方式提交,快遞名稱直接寫明辭職報告,這樣,快遞有回執,可查明,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則無可抵賴。
4樓:蜀山健蝦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為了避免遞交辭職報告後公司不承認,可以在遞交的時候保留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1、通過快遞,註明是辭職信;2、自己直接遞交的時候要求籤收並保留收條;3、自己直接遞交的時候拍照或錄音儲存;4、一式幾份,報給直接領導和人力資源各一份;5、最簡單的,電子郵件發方便保留。
三、如果遞交辭職報告時候疏忽了,沒有留證據,那麼可以重新通過郵件或聊天遞交併強調自己已經之前上交過,如果能得到收到報告的記錄也是有效的,必要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辭職報告不批怎麼辦?
5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壓著工資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非但不用提前30天,甚至也不用用人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6樓:深眠者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8樓:韓峰律師
1.你有證據是提交過辭職報告,就不同管他批不批,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了.公司有義務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和獎金.
2.公司收押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公司應該給退回的.
如果公司不給,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9樓:
發個ems給你們廠,記得要到ems拿到籤回單的單據,單上還要寫明內容是辭職報告,到1個月以後,就可以走正當途徑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書面提出後一個月就可以正式離職,你可以以文字方式或者郵件方式,記得抄送人事和自己,以便後面做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是做服務行業的吧,不批就請假、請假的理由自己找,適合自已當下的情況而定。
領導不批辭職報告怎麼辦啊?
12樓:miss陳晨
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布樂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只要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時間可以走人。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可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是違法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職工要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
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籤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籤。
14樓:職場導師伍哥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這個裡面是一樣的呢親
提問哪個一樣
回答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問問題是我已經跟老闆說了,他不給我辭職報告,還說現在人不夠,安排不了時間
回答這個老闆老賴 直接民事訴訟
撥打12333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可以麻煩給個贊嘛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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