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對方墊資建房,建成後房屋歸我使用40年可合法

2022-04-07 07:38:45 字數 5141 閱讀 1792

1樓:木有負面情緒

正常借款合同處理,然後約定還款方式的時候註明作為租房的房租每月扣除!最好附加上相應的條件!必須註明:

該項借款合同中 墊資方沒有房子的所有權。這樣寫的話,對方就只享有房屋建成後作為還款方式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權!

2樓:有舍有得

如果雙方同意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只是墊資事後是要還的,如果是免費使用40年,存在明顯不公平的,對方可以以此為由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3樓:農村建房子

合法。

為鼓勵和支援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辦公廳關於支援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84號)規定,鼓勵返鄉下鄉人員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賃等形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發展農業產業,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創業創新。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支援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根據該規定,返鄉下鄉人員為創業需要,可以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以滿足創業人員自身居住需要,但要以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為前提。不過需注意的是,根據目前宅基地管理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是農村村民,且實行一戶一宅,返鄉下鄉人員與村民改造原有宅基地及在原住宅進行合資改建後,可以在改建房屋進行居住,但無法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不動產登記。

住宅的土地使用權為40年是否合法?

4樓:找到根基的北漂

40年是現在商業的使用年限,你買的是商住房吧,用地性質是商業,所以使用權只有40年。問題不是很大,如果開發商能夠把商業用地變性成為綜合用地,就可以將你的土地改成50年使用權了。

如果不改,40年後到期了,你需要按照商業用地標準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這點你虧些,商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很高。

如果40年內你的房子被拆遷,那麼會按照商業用地給你補償,補償金高,這算個好處吧,不過我覺得沒什麼意思。

至於到期後你的房產,還是你的,土地不是你的而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就還能給你用。如果**要徵收土地用做其他用途,那麼會給你的房屋做評估,賠償你些錢,然後你就可以和你的房子說「拜拜」了。

為什麼買的樓盤門面房產權期限是40年,40年以後產權歸誰?

5樓:金融小周老師

一、因為門面房是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權屬年限為40年。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

按建築用型別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

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6樓:

房屋產權仍然歸業主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權重新歸國家所有。

你要是想繼續居住,就必須重新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獲得土地使用權。直到國家拆遷你的房子為止。

7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住宅70年產權 商業40年產權 40年以後你辦理手續補交地價 還是可以在續期40年的

8樓:木月

門面一般屬於商鋪,其土地也是商業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40年應該是這塊土地早就買了不過房子是十年之後才蓋好的。。。一般土地產權到期而房子沒有到期的話可以續簽產權。。。

9樓:海雪尹

現在新出臺土地延期政策,40年後可以由開發公司繼續繳納出讓金再使用,具體參照國家相關條例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40年後土地產權歸國家,但房屋仍然歸業主所有,可以適用和繼承但不能買賣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重新歸國家所有

四十年產權合法嗎,到期後怎麼辦

12樓:華律網

在正常情況下,房屋年限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種分類,70年的主要是指普通住宅,50年的指工業用地,40年的主要是指商業用地。房屋產權其實不僅僅包括房屋的產權,還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購房者對房屋的使用權是永久性的,而這所謂的40年的產許可權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

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房主只是租用人。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在房屋40年產權到期後,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

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3樓:土流集團

你好樓主。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產權的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年限和建築使用年限,我想你說的應該是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

一、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二、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三、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商、娛、旅等盈利性專案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五、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2023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型別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裡所說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我們的房子該怎麼辦?是自動續約再延長幾十年的使用權,還是根據當時的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或是還有其他新辦法?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

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公寓住宅),四十年產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為四十年,到期後通過續交土地出讓金,可繼續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在拆遷時,你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土地上的房屋始終是你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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