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婚內財產協議,但一方去世怎麼分財產

2022-04-09 17:59:46 字數 5980 閱讀 7075

1樓:張珂律師

婚前寫了婚內財產協議,一方去世財產屬於遺產。如果房屋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又沒有立遺囑的話,那麼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中的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所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遺產。

法律分析

夫妻房產怎麼辦理過戶:需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操作步驟如下:夫妻雙方攜帶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屬區域的房產管理交易核心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房產管理交易核心將對夫妻提供的材料進行稽核。

登記土地變更程式受理申請。資料齊備予以受理;資料不齊或不合規定,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並說明需要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補交材料齊備後予以受理。對受理編號,發放回執單。

產權稽核。登記人員審查資料,實地調查情況,若申請符合規定,則報上級核准。直至最終稽核階段通過。

繳納費用,領取證件。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或經辦人持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到是房屋產權登記核心繳納相關費用,然後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產權沒有達到五年就要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按照贈與手續辦理,到房產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和夫妻關係證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贈與的房屋也視為房產交易的一種,所以也有稅費,繳納契稅的額度與正常房產買賣是一樣的比例,再加上公證費用,就是本次過戶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協議中的約定是基於婚姻法中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而現在因為男方去世則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照此規定,現任妻子是有繼承權的。

而妻子與前夫所生孩子是否有繼承權,則需要考察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也就是孩子的年齡是否成年。是否與繼父共同生活。

3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是有的,孩子要看再婚是是否成年,已不用撫養等條件。

有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未公證,一方死亡,財產協議有效嗎?

4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勞動爭議張律師

法律沒有禁止,都是成年人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協議是有限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基於當時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效

7樓:江畔獨行

有效。協議有雙方的簽名嗎?有見證人嗎?

怎麼寫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8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樓:戚廣利

離婚協議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如果只是一方寫沒有法律效力,不是雙方一廂情願的事情,應當雙方簽字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書怎麼寫有效

10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無論誰寫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約定的效力問題: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對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

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有共同承擔的義務。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4、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5、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6、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11樓:黃豔紅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我想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內財產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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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約定房產,貸款的

回答婚內財產約定書包括的內容:(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7)**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8)違約責任;(9)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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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按照上面的內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吧

回答有沒有法律效力不是內容的問題,是你們雙方都需要簽名按捺手印。

只要夫妻雙方出於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進行了簽名,按捺手印,那麼就是有效的。

提問好的

回答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15條

12樓:水月風情

婚內的財產協議書主要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個規定第十八條明確了屬於個人所有的一方財產,同時可以約定第十七條的相關財產的歸屬,實際上就是主要包括房產、工資收入、生產經營等所得、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這些都可以約定哪些屬於個人就可以了,然後雙方認可之後簽字,一式兩份,雙方儲存,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3樓:明天的日出最美

夫妻財產協議

甲方:,男,年

月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女,年

月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

日在省(直轄市

/自治區)市

區(縣)

人民**

民政部門

履行了結

婚登記手

續(結婚

登記證號

為:)。至結婚登記以來,

。現雙方經過平等

地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

、《民法通則》

、《合同法》

、《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一)甲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1、

房屋:座落於市區

路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甲方個人所有;2、

汽車:戶

名登記為

甲方的牌

型號轎車

部車號,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戶名登記為甲

方的牌型

號轎車部

車號,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3、

銀行存款:

戶名為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方婚前所

有,歸甲方所有;

4、股權:甲方家族產業

企業,甲方所佔有的股權為。

5、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 見財產詳細清單一)。

甲方自本協議簽字生效之日起,

將以上財產清單內的所有財產轉移至乙方名

下,歸乙方個人所有。(二

)乙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1、

房屋:座落於市區

路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乙方個人所有;2、

汽車:戶

名登記為

乙方的牌

型號轎車

部車號,為乙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乙方所有;3、銀行存款:

戶名為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乙方婚前所

有,歸乙方所有;

4、其它乙方個人財產:

( 見財產詳細清單二)。

您好!原夫妻婚前財產未留有遺囑,一方去世後,財產是否全部歸另一方?子女是否在此時就參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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