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財產處理,非法同居的幾種財產處理規定

2022-06-10 07:16:31 字數 4049 閱讀 545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樓:八三老人

對於該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原則上個人財產屬於個人,但是能證明共同出資的共有財產,可以主張分割。對於該問題的描述,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3樓:

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同居關係,如能將財產作協商分配最好,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無需進行訴訟分割,如僅僅以解除同居關係為由起訴,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有小孩,可以撫養糾紛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你所談到的房屋及傢俱如系你出資購買且登記於你自己名下,則歸你個人所有,除非對方能提供證據證實系他出資(或部分)購買,否則他無權分割。

5樓:制己制理

法律不保護同居關係 分手就行

財產還是自己的

非法同居的幾種財產處理規定

6樓:普及法律知道

你好,分類 情形 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婚姻法第十二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5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共有無具體規定,比照民法通則共有處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未婚者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指出適用物件為未婚者,婚前同居未婚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 一般共有無具體規定,比照民法通則共有處理。

總的原則:1、同居期間所得按共有處理

2、重婚期間的財產須保護合法配偶的權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額後,再由非法同居雙方共有

3、如有證據證明不是共有(如同居前所得、約定各自所有),則共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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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7樓:吳之成律師

吳之成律師認為: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其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一點沒有爭議。

但是,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本案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8樓:周律師說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9樓:華律網

對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係、經濟關係、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10樓:法辯衛士

對這個問題司法界也是很有爭議,一種觀點為各人也是各人的,在自己名下的都屬於自己的,一種觀點為也要以婚姻法的規定為準,在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是共同財產,現在司法實務中以第二個觀點判決的居多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11樓:法幫網

一、如果雙方有財產歸屬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因此,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就同居期間做出的財產處分,當事人的內部財產關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承擔相應權利義務,該協議可作為司法機關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依據。

二、雙方沒有財產歸屬協議

1、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關係的程式上有所不同,在財產上並無本質不同,因此其處理方式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夠證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份額的,均等分割。當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亦應依據上述原則處理。

3、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2樓:邰其麴天材

吳之成律師認為: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其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一點沒有爭議。

但是,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本案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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