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若在試用期簽了勞動合同我若想走會違約嗎

2022-07-30 02:37:19 字數 1469 閱讀 6295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合同的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愛問題小丫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不算違約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最好籤合同,白紙黑字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些含有對勞動者極端不利的不平等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所以基本上合同還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但是如果你簽了合同又在合同期間走也屬於違約,要付違約金。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簽了勞動合同你想走,可以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義務,並工作至三天屆滿,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5樓:焦語樂正

要籤,不違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二種:一是單位支付專項培訓費用而約定了服務期,另一是因保密而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違反這兩種情況時要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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