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中磐石
1、勞動合同沒有到當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做申報,否則不會存在不繳納社保一說;
2、這份自願放棄的宣告書,即便你簽字了,也是無效的,因為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
現在擺在你面前的方式:1、瞭解你是個例or公司是違法用工慣犯了,如果是前者,與公司hr溝通,告知勞動合同必須是依法的(即公司必須依法繳納),這份申請是無效的,即便你簽字了,你依舊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繳納社保(但如此一來,是徹底開撕了!)2、如果是後者,那麼決定在你了,每家公司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果在薪酬福利平臺發展上對你目前有所幫助,可以考慮留下,如果你真的很在意社保,so fire the boss。
btw,最好儘快關掉你的問題,早做決定,乾脆果斷好聚好散(除非公司爛到家了,即便如此,也沒有必要撕b,此地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2樓:卓行天下
其實你簽字了,依然可以主張企業應當購買社會保險,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容和員工協商的。
3樓:太陽之鳥哦
這是違法勞動法的,公司想推脫責任
請問公司在和我籤正式勞動合同之前,老闆先讓我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合同,這是合法的嗎?
4樓:低調額低調額
不合法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勞動承諾放棄社保,這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同樣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不給員工交保險將收受到懲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等將被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11月29日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失範行為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費款、**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非法獲取、**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等。
根據通知,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專案,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援,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商參加**採購活動等。
5樓:逍遙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勞動承諾放棄社保,這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同樣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樓:法律朋友西安
不合法,勞動者享受社保,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金,以不繳納社保金作為入職條件是完全不合法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你仍然可以讓單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但單位讓你籤這個,肯定是不想給你繳納,你要舉報,肯定會丟工作。如果你以後離開單位了,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社保,不過你自己也要繳納。那時候就算單位拿出你籤的自願書都不好使。
8樓:公益法律
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私下約定是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因此,你們籤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的。
老闆讓你籤就是欺負你不懂法,想嚇嚇你,這樣你走了也不敢再和他們提社保的問題,所以你放心做你的工作,到時走了在要求公司補繳,但要注意社保自己也要繳納一小部分的。
公司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的疑問!他們合法嗎?我該不該籤?該怎麼處理這事情?
9樓:
廣東胡律師: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是需要跟你繳納社保的,要你們自己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
這個合同不能籤。
10樓:
這份合同完全不合法,當然拒籤,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最好多找幾個公司的同事一起,這樣效果明顯些
11樓:
這份合同明顯違背了法律。建議不要簽訂,就算簽訂也屬於無效合同。
建議多找幾名同事一同依次向單位、當地勞動仲裁、法院要求解決。
可以要求:
1,諮詢當地最低工資,看單位給你的是否合乎當地法規。
2,要求單位予以補繳09年10月至今的社保。
3,按之前合同約定09年10月13日至10年元月12日,屬於試用期,但試用期過長明顯違背國家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可以要求補償。
4,10年元月12日至今未簽訂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是否違反勞動法
12樓:薔祀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違反勞動法。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中凡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共同負擔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勞動者也必須依法繳納。
實際上,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均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1、不繳社保
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2、低繳社保
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3、不及時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意: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4、違規補繳社保
「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的「掛靠」繳納社保等行為是違法的。
14樓:陽光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二款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第二款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法院實務判例,單位與員工簽訂不買保險的協議,因為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情況,依法確認該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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