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隨著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同時解除,任何一方都沒有繼續對另一方盡撫養義務的責任和繼續給付對方扶養費的義務,任何一方也沒有要求另一方繼續盡撫養義務和繼續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果另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規定表明,夫妻離婚後雖然不在承擔相互扶養的義務,但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承擔對另一方的適當幫助義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一方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2、必須是另一方有適當幫助的能力。這事實現適當幫助的基本條件。如果雙方均生活困難,均不承擔適當幫助的義務。
3、必須是離婚時提出幫助請求。請求幫助有一定的時效性,生活困難一方應當在離婚的同時提出要求對方給予適當幫助的請求,如果已經離婚多時,一方再請求對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不屬於適當幫助的義務範圍。
2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沒有這個要求,但從情理上我覺得還是會給與適當的幫助。
3樓:微笑淚傾城
沒有,法律上沒有了,但是個人願意就幫,不願意法律也不強求
4樓:重慶巴南區劉光芬
人性在不在,出於人道應該幫的。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我與丈夫吳鐵錫結婚3年後,雙方協議離婚,吳鐵錫以身有殘疾,我在一合資廠工作每月有900多元收入為由,要求我每月給予他300元的幫助。請問題: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如你所述情況屬實,吳鐵錫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離婚時的經濟幫助不是扶養義務的延續,而是由原來的婚姻關係派生出來的一種道義上的責任。它的成立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①被幫助的一方生活上確有困難;②經濟幫助僅限於離婚時;③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吳鐵錫與你離婚時身體有殘疾,生活困難,你每月有900多元的工資收入,給予他一定的經濟幫助是完全有能力的,也是你應負的道義上的義務。至於數量問題,你倆可以協商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定。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財產該如何分配?
6樓:
婚姻法第42條: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據此,我國婚姻當確立了與外國婚姻法上贍養費近似的經濟幫助制度。
1,經濟幫助,有特定時間要求:離婚時。前提是:
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形式可以以住房的居住,也可以是財物。
是住房,並不必然排除還可以在財物上給予幫助。即住房居住和財物幫助可以同時共存。
即便一方有婚姻過錯,也不排除這種經濟幫助。因此,經濟幫助的成立和婚姻過錯賠償的適用前提是不同的。可以共存。
什麼叫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它的標準是:一方沒有收或者收入很低,靠離婚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一方沒有住房,也是生活困難。至於,若生活困難方的對其有撫養義務的人有撫養能力,是不是就不屬於生活困難?答案是否定的。
判定生活困難,以離婚時,個人的生存能力和環境。不參考其它。
2,經濟幫助,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以夫妻間關係存在為前提。
3,一方有幫助的能力。若一方也是生活困難,則沒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的義務。
4,經濟幫助的數額和執行。
在確定經濟幫助數額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應參考以下幾點:
*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只是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結婚多年,一方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的,另一方應當在居住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在 經濟上視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幫助或長期幫助。這裡要注意,在居住上若是以房屋的居住權幫助,不能超過兩年。
*在執行幫助期間,一方若另行結婚或有了生活能力,對已確定的生活幫助費沒有執行的,要停止。
*原定幫助執行完畢,一方還要求幫助的,不予以准許。
7樓:小咔嚓
婚前如果有公證,那就按公證走。沒有公證,那就夫妻財產各分一半。
8樓:夜色
依照法律規定 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在婚姻中 有過錯一方 少分 或不分
在財產分配中 偏向女性及子女
上述情況 因偏向女性 或平均分配 但女方可不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
離婚時女方以在家撫養小孩為由要求補償,是否合理
9樓:淮安浙江人
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是夫妻離婚時,需要雙方本著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出發,自行協議分割兩位共有的財產。
若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如照顧子女,贍養老人等),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得到補償。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11樓:裴蓁律師
法定撫養費已經包括在內了
12樓:卞蘭蕙
為了你自己的孩子,你說合理嗎?
一方生活困難,關於離婚,困難幫助金或補助金 有哪些法律方面的規定? 5
13樓:傅豆蕾他爸看社會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一方的享有的經濟幫助權中關於困難的認定標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為家庭付出較多,離婚後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較少,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這種情形屬於有困難的一方,但基本生活水平應當是參考當地的標準。這裡有個限制性的條件就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然有困難的,言外之意是如果個人財產較多或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多,即便離婚後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較少,也不存在經濟幫助的情形。
14樓:劉大來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補償金,只是規定對一方困難的可提供適當幫助,在實務中一般是指房屋,為其提供暫時居住。當然,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方願意支付的是可以的。但如果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要求分割。
15樓:上海笙銘律師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6樓:青青綠洲
沒有什麼法,但是,可以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
17樓:吉安律師肖衛華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這裡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18樓:pb八八
與法律無關,到民政局諮詢申請,
19樓:法詢劉明珠
可以要求孩子爸爸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中關於離婚中:一方生活困難如何理解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也就是說基本生活吧!簡單的可以這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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