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 (85)
單方法律行為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常認為共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二)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67)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某種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採用任何一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70)
民事法律行為依發生的效果是身份關係抑或財產關係,區分為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有單方行為,也有雙方行為;財產行為是發生財產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有物權行為,也有債權行為。
適用法律不同,身份行為適用身份法的規範,財產行為適用財產法規範。
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為涉及倫理關係,法律有較多的限制,而財產行為自由度相對高些,只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為之。
(四)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74)
1、概念。
在財產性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存在有償與無償的問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有償或無償的問題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當事人均需履行義務,並獲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對價或對待利益,是按市場法則判斷當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觀念判斷的絕對均等。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與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係。贈與、使用借貸等都是無償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其性質來說只能是有償的,但有的合同就其內容來說,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有償或者無償的約定,雙方爭議時,就依法律、交易習慣解釋。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顯失公平等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本身就是沒有對價給付的,不能用顯失公平撤銷。
(3)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不同,在無償行為,義務人因不獲對價,承擔賠償責任通常以重大過失為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當事人負擔的義務屬於取得對價利益的給付,有一般過失時就要承擔責任。
(五) 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91)
1、概念。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票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意思表示,行為還不算成立,只有當按照該意思表示完成標的物交付時,行為才告成立,才能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果。實踐性行為因意思表示完成,還不能發生效力,所以,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須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押等合同就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未有約定的,應認定其為諾成性行為。
(六)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169)
1、概念。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處分行為的結果是使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作債務、拋棄)等。處分行為的特點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
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兩類。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效果的行為;準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以外支配型財產權設定以及一切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是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負擔行為設定的權利不能直接實現,須經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權利才能實現。負擔行為的效力雖也設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但權利須他人協助才實現,不似處分行為權利能直接實現,故負擔行為也稱非直接處分行為或債權行為,最常見的是契約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兩者並存時,可區分不同行為的不同法律效果。
(2)處分行為以具備處分權為生效要件,無處分權之處分原則上不生效力;負擔行為的效力是產生給付義務,因不發生財產權之變動,負擔人無須以有處分權為條件設定負擔行為,對於同一標的物上設定的數個負擔行為,適用「債權平等原則」。
(3)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並存為因果關係時,立法須作出效力關聯的判斷,確定有因還是無因。
(七)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60)
1、概念。
有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和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2、區分意義:
(1)確認法律行為效果的獨立性。
(2)交付、他物權的設定等處分行為,若是有因行為,就是否認物權行為,反之,則為肯定物權行為。
2樓:福德文瀧己
贈與是多方法律行為。因為贈與合同,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
3樓:雁傲天
多方法律行為,是由多個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成立合夥的行為、公司股東的決議等。
4樓:匿名使用者
多方法律行為,又稱協定行為,是兩個以上當事人並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合同的行為,即為多方法律行為。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只能適用針對多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法規和《民法通則》中的一般規定。
5樓:
這回daneen怎麼不引教科書了?
daneen你是研究生嗎?
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你能區分嗎
6樓:註冊會計師
法律對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單方行為,只要行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民事行為就成立;多方行為一般則要求各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民事行為方能成立,只有行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行為不能成立。
7樓:皆有可能
單方民事行為,又稱一方行為,單獨行為,是根據一項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其特點在於不需要他方當事人的同意就可發生法律效力。訂立遺囑、拋棄繼承權、撤銷委託**、免除債務、追認無權**等行為,皆屬於單方民事行為。
雙方民事行為,是指需要兩項內容互異但相互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遺贈扶養協議、委託監護協議、收養協議等都是雙方民事行為,其中合同行為是典型的雙方民事行為。
區分單方行為和多方行為的意義在於,法律對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單方行為,只要行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民事行為就成立;多方行為一般則要求各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民事行為方能成立,只有行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行為不能成立。
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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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是原始取得,不基於別人的意思表示,先佔的過程只有自己一個人完成,因此可以理解無相對人,當然也非雙方法律行為 首先,糾正一下,先佔就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它是一個事實行為,因為它不需要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先佔為什麼不是法律行為?相關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依法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
什麼是要式法律行為或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依照一定方式實施,可以把它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1.概念。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實施的行為。一定的方式常見的有書面形式 履行登記手續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行為的形式,只要該行為意思表示合法,行為即可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