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重組成新的企業,在原來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由誰來承繼履行

2022-09-23 05:11:54 字數 5196 閱讀 3098

1樓:aa微湖來客

可以籤新合同也可以維持原合同不變,因為原合同同樣是有效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其特徵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區域性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係,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2樓:大明

按照國家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合併後的新公司企業,應該繼續全面履行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3樓:來自龍山寺專心致志的蜘蛛俠

企業合併重組成新的企業,在原來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由現在這個企業來承擔履行的責任。

公司被合併,要求先解除原有勞動合同,然後跟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賠償嗎?

4樓: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樓:山野柴胡

企業合併後更改企業名稱的,應當重新簽定勞動合同,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再與新企業簽定新的勞動合同。

6樓:香茗苦旅

可以要求的。

公司的變更、合併、分立等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續。

不要被公司給忽悠了

看到了別人的回答,我怕不專業的答案誤導你,我把相關法律依據貼給你,供你參考或者作為仲裁期的答辯意見: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7樓:楊律逗你玩

這要看你們公司是屬於哪種合併了,如果是新設合併即:a公司+b公司=新的c公司,原a、b公司都解散,那麼是應該解除原來的合同,而重新簽定新合同,因為法人主體變更了。至於你說的要賠償問題,應該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這屬於公司的正常發展,且並未侵害到你勞動者的正常權利。

還有一種,屬於吸收合併,即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解散。如果你原本就是a公司的員工,那麼,此情況下,勞動合同就不沒理由重籤,因為法人主體並未發生變更。

8樓:軍火商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可見,你們公司合併,並不影響你的勞動關係,你的勞動關係由新的公司繼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明顯不合理,最多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予以明確。一旦約定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協議,非常有可能導致你之前的工齡失效,今後不再計算經濟補償金。

公司主體變更,員工勞動合同是做原合同變更還是新籤勞動合同?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籤新合同也可以維持原合同不變,因為原合同同樣是有效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其特徵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區域性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係,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主體變更,如果是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分立、合併等情況,原勞動合同均繼續有效,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主體變更的,需要重新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主體變更,如果是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分立、合併等情況,原勞動合同均繼續有效,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主體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在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併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併成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併由吸收的用人單位承擔;按照

《公司法》的規定,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設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可見,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的直接後果,是一部分勞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主體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分立、合併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雖然發生了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及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均不發生變化,只是分立、合併中形成的新主體替代舊主體,成為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約定。

至於第二種情況,在企業沒有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獨立的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問題,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以勞動者同意為前提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取決於你們這次收購的具體操作方式了:

1、舊公司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只是變更了投資方和公司名稱,換句話說公司實體是存續的,而所有員工也仍然服務於這家公司,且崗位和待遇等都沒變化,那勞動合同無須重新簽定,因為舊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依然存在,可以用新公司的名義向員工發一份公文,說明公司名稱的變更,及原有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繼續有效;

2、如果是通過重新設立一家名稱不同、性質不同的新公司來接管現有的業務,那就要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了,因為實體變了,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會涉及到工齡的問題。

從樓主的表述來看,應該是屬於第一種情況,那就不用重新簽定合同了,對員工來說是比較容易接受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重籤是很麻煩的,那麼建議做原合同變更好點。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公司的具體情況,比如公司名稱有沒有改變,外資收購方同意不同意接收原有的員工,新的公司對員工的待遇和要求有沒有改變,如果都沒有變化,就在舊合同了做相應的變更即可,如果都改變了,那就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吧

企業合併重組勞動合同是否要重籤?

14樓:皮蛋粯子粥

可以重籤勞動合同,不重新簽訂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5樓:aoi測試

帶著疑問,許多員工的改簽合同工作受阻,他們認為兼併重組是企業行為,非勞動者行為,其勞動關係的變更是由企業方造成的,勞動者所面對的企業股權發生變化,企業名稱的改變,意味著企業的主體發生變化,將來管理髮生變化,為此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害怎麼辦?請問,這些員工不同意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解答】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因此,關於對被兼併方企業員工的安置,原則上由兼併方企業接收,在確定資產轉讓**時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國家要求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配套實施,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被兼併方企業員工的原勞動合同主要內容不變,就能夠基本上保證員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貴公司應加強宣傳,取得他們的理解。

說明若不重籤,社保將無法辦理。

在重新籤合同時,將原合同轉為新合同,基本上除變更主體名稱之外,其他約定都不改變的情況下,原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除嚴重違紀之外,則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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