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元
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直接在答辯狀提出來,不需要上訴。
如果法院裁定駁回異議,才能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應為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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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3樓:華律網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辦案機關應當對被告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事實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問題,往往法院內部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主動審查並作出是否移送的決定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4樓:蠶她爸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一、《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明確的的規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屬於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失,也是目前法律界一個爭論的內容。
1、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式。
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於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隻字未提。
2、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一般武斷地加以排除。
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 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那麼,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等。
三、總得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2.當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3.而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
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
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要麼武斷地加以拒絕,要麼採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絡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二、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於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併審理並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三、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四、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授權的委託**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6樓:傑少啊
筆者最近辦理一件刑事自訴案件,部,故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現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而現行法律無被告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據此,有意見認為被告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對採取何種方式答覆被告人又有不同見解,有人主張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駁回,人主張用書面或口頭決定答覆。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據此,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也是保證案件公正、及時處理的重要措施。
下級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轄以後,應當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審判。
結合來信中反映的情況分析,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時,就案件**宣佈上級人民法院有關該案件指定本院管轄的指定,講明法律依據。如被告人有異議,在宣告判決時,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轄問題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7樓:莫憶千
不能。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則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此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這時他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若是他選擇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訴,則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其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援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及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管轄異議的問題,關於《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如果你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豐潤區人民法院提出,使用書面申請材料加...
對方在仲裁院上提出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一 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有管轄權的仲裁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地,法律上規定這兩個地區的仲裁都有權利受理案件。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1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 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